當前報章為 第20180804號
2018年08月04日
星期六
國歌學校要教‧傳媒要播
2018-08-04
【本報訊】今次《國歌法》本地修法,可謂完全跟足國家《國歌法》的規定,還包括把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守奏唱禮儀,以及要求新聞媒體配合宣傳國歌,普及相關知識,而發牌的電視及電台必須在特定日子播放國歌。
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國歌納入中小學教育的規定,法案建議將國歌納入本地學制正規教育的中小學教育,組織學生學唱國歌,教育學生了解國歌的歷史和精神內涵,遵守國歌奏唱禮儀。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指,有關條文是參照非高等教育法培養學生愛國、國家觀念等教育目標,而據他們了解,事實上本澳大部份中小學已有相關做法,如在小學階段教學生唱國歌、介紹其歷史等教學活動。
另因應國家《國歌法》有就某些重大慶典和節日要求相關的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國歌的規定,政府亦建議,要批給合同或牌照經營視聽廣播服務的電視台及電台,應在指定重大慶典和節日播放國歌或政府提供的國歌宣傳影音資料。具體日子等內容將另以行政法規訂定。
法案還建議,政府可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政府開展國歌的宣傳工作,普及國歌奏唱的禮儀知識。此條也是跟國家《國歌法》就新聞媒體積極宣傳國歌的規定。
行會發言人梁慶庭強調,有關要求新聞媒體配合條文並沒相應的罰則,「只係一種態度,政府係有需要咁做」,以體驗國家《國歌法》的精神。他相信,澳媒體許多都能自覺配合好這方面工作,當然媒體是受法律保護,有言論、編採自由。
劉德學也補充,這些只是原則性規定,將來執行時還有很大的靈活空間,政府定會在確保新聞媒體自主性的大前提下,以適當的方式、適當的時機去要求媒體給予適當的配合,並會按過往經驗去探討多元化合作模式,共同做好國歌宣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