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804號
2018年08月04日
星期六
國歌法殺到不尊重國歌可罰款五千至五萬
2018-08-04
【本報訊】醞釀近一年的國歌法本地修法終出爐,政府建議訂定在公開場合國歌奏唱形式和禮儀,不得在奏唱時有不尊重的行為,否則有機會行政違法,罰款五千至五萬元。至於公開惡搞、二創等涉及貶損歪曲國歌等的行為,現行已有最高三年徒刑的侮辱國家象徵罪去處理,而今次修法會更清晰化。
行政會昨宣佈完成討論《修改第5/1999號法律〈國旗、國徽及國歌的使用及保護〉》法律草案。該案是因應國家去年新立的《國歌法》,在現有法律上進行檢討和完善,以重點落實國家相關規定。
法案主要包括增訂禁止國歌(含歌詞及曲譜)使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增訂定國歌奏唱的形式和禮儀、調整侮辱或侵犯國歌的犯罪行為及行政處罰等六大內容(其餘詳見另稿)。
當中為維護國歌尊嚴,法案建議在奏唱國歌時,在場人士應肅立,舉止莊重,不得有不尊重國歌行為,且應按法定版本奏唱,不得採取有損國歌尊嚴的奏唱形式,尤其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同時為進一步落實《國歌法》就侵犯國歌尊嚴的刑事處罰規定,建議由現時「演奏國歌時蓄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改明確規定為「在公共場合及場所,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就構成「侮辱國家象徵罪」。
另建議,若任何人在奏唱國歌時作出不尊重國歌的行為,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行為而被處罰,可科處罰金由五千元至五萬元。該法現行行政違法只針對國旗國徽,罰金違反禁用的五千元至五萬元、毀壞的二千元至一萬元兩類。
法務局局長劉德學表示,法律雖要求奏唱時要尊重及舉止莊重,但還是要根據具體實情況,如坐輪椅的傷殘人士就不可能肅立,故這是一個合理的義務,是否行政違法要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不法程度來綜合判斷。
至於惡搞、二次創作會否違法?劉德學強調,這在現行法律以至回歸前已有類似規定,犯法與否關鍵是其主觀上有否故意,以及其公開性和嚴重性,去綜合衡量,不是一有這行為就違法。香港曾發生球迷噓國歌事件,梁慶庭說,不便評論鄰埠事件,但草案內容已有相應規定。
行會發言人梁慶庭強調,有關處罰的修改只是原的基礎上寫得更準確和清楚,並非新的內容。就具體行為和情況,相信在立法會審議時會有更多討論,他難以在此一一回應。
至於是否由治安警執法,梁只謂,涉多個部門,如有經濟局,視乎具體場合情況,草案並未列明。被問到第5/1999號法律生效至今有多少宗違反執罰個案,他稱未有資料。
草案還訂明禁止把國歌用於某些商業或其他不適當用途,如不可作為公共場所的背景音樂等,並增加彈性,特首有權禁止國歌用於不正當、不適當的其他場所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