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列六個案 政府冤大頭

2016-09-01

【本報訊】審計署發現,過去幾年間,個別根據《基本法》規定而設立的部門因業主不續租而被迫需要搬遷。另外,審計署曾到六個租賃私人物業作辦公場所的部門進行實地訪談,並在審計報告內列出其情況。

部門 E 有兩個服務點。就服務點 A,業主表示物業的租賃價格已遠低於市場的價格,須作調整,經商討以後,物業由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二百零一元五角調升至九百九十九元一角七仙。服務點 B 的業主起初表示不再續租,部門為維持該服務點的正常運作,最後與業主商討後同意續租,並須調整租金,由每平方米的月租金二百四十六元八角四仙增加至一千零二十八元四角九仙。

就上述的服務點,部門考慮到其收入將難以承擔高昂租金,因此決定搬遷。該部門表示,上述兩個服務點位處市中心,對市民而言交通便利,一旦搬遷一定會對市民構成不便,因此部門議價能力甚低。

部門 A 的全層辦公場所由不同業主擁有,其中一個單位的業主表示不再續租,但部門認為該單位如被收回將對運作影響甚大,希望繼續租用,最後業主與部門經商討後同意續租,但每平方米的月租金由一百二十二元九角三仙增加至三百一十四元一角四仙。

該部門有意加設便民設施,由於擔心辦公地點不穩定,影響服務的擴充。審計報告指出,部門 A 的職能須面對廣大市民提供服務,加上設有特殊器材,搬遷困難及成本較高,因此非常擔心業主不續租。

另外,多個部門在一租賃的物業向市民提供服務,相關業主曾於二零一四年表示不再續租,但部門 D 認為該服務點如被收回將對多個部門的運作引致甚大影響,故希望繼續租用,最後業主和部門商討後同意續租,但每平方米註的月租金由一百四十二元一角二仙調升至二百六十八元二角九仙澳門元。

雖然經商討後業主同意租至二零一七年,但已表明無意長期租予特區政府,業主必會收回有關物業。由於該物業是集中不同政府服務的地點,故一旦業主不續租需要搬遷,將會對市民造成不便。此外,基於選址的局限性,如地點、面積等,部門在尋找合適搬遷地點時存在一定困難。

審計報告也指出,部門每次搬遷辦公室,均需要負擔一系列的額外開支,當中包括與裝修相關的設計費及工程費、還原舊辦公室裝修費,以及裝修期間所支付的租金等。在選取的六個部門當中,三個需要搬遷的新辦公室首次裝修費用、舊辦公室還原裝修費用、新辦公室裝修期間的租金,合同逾六千七百多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