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收回內港十一號廣興泰碼頭

2026-01-20

收地程序由政府跨部門聯合行動去辦。

政府收回位於內港11號碼頭的國有土地。

由於勒遷期滿相關佔用人未主動交還,工務局到場執行收地程序。

【本報訊】臨時佔用准照失效四十五年的內港十一號碼頭(即廣興泰碼頭),去年十月遭政府啟動勒遷程序,唯限期內未獲歸還,政府昨進行跨部門聯合行動,收回相關土地及建築物變為國有。

土地工務局昨發稿表示:政府昨十九日展開跨部門聯合行動,收回位於澳門半島鄰近火船頭街內港十一號碼頭的國有土地及其上的建築物。

工務局:收回交相關部門活化利用

收回的土地面積為一百九十九平方米,曾獲發出所屬水域公產範圍的臨時佔用准照(「水位紙」),但相關准照已經失效。按《海域管理綱要法》及相關批示,明確本澳土地與海域的分界,內港沿岸位置納入為國有土地範圍,由《土地法》規管。鑒於該土地沒有有效准照,土地工務局早前展開土地勒遷程序。相關人士在期限屆滿後仍未將土地歸還,故特區政府採取聯合行動收回上述土地及其上建築物,並交由相關部門進行活化利用。

由於昨才行動收地,現場所見碼頭外暫未見有額外的圍封,也未掛上中葡文的「國有土地,嚴禁任何形式的佔用」等黃底黑字告示。

運輸工務司司長早前在立法會表示,該碼頭是很有特色的建築物,收回後除考慮用作改善內港客運碼頭設施外,也會考慮如何配合區內僅餘的空間──司打口休憩區去充分利用好。

建築兩層高的內港十一號碼頭,據報建於一九三○年代,為廣興泰炮竹廠的專用碼頭和寫字樓,屬「炮仗大王」陳蘭芳所有,現立面中葡文標示的禎祥和陳泰記不同公司名也屬其所有。工務局的勒遷告示提及一九八○年碼頭佔用准照持牌人「Chan Meng」,相信是陳蘭芳之子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