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及廳長

將擬從緊接下級選拔

2025-08-21

梁穎妍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經修訂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將於今年十一月生效。除法定情況外,將來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另外,續任領導及主管前須重新審視相關人員是否仍符合條件,尤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

為配合第9/2025號法律對《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的修改,政府制定《修改第26/2009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草案。法規將與上述法律同於今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

法規訂明除法定情況外,聘任領導及廳長應從緊接下一層級的官職據位人中選拔,而聘任處長則應從已合格完成相應資格課程的人員中選拔,有關資格課程的教學安排將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行政公職局局長梁穎妍舉例,在其他部門曾經擔任相同或較高職級的人員,可以直接調任領導及廳長,相關職位不必從下級選拔。

至於資格課程,梁穎妍指出,政府希望培訓和儲備進入特區管治梯隊的人才,有關課程已經舉辦五屆,培訓了一百三十九人,當中接近三成已獲提拔。課程內容強調實用,主要是培訓未來處長的核心能力;課程以脫崗的方式開展,設有考核機制。

另外,法規引入第三方意見機制,在委任領導或主管人員前應聽取行政公職局的意見,而監督實體在續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亦須重新審視有關人員是否仍符合任職條件,尤其是應具備的公民品德和專業能力,如任期內具勸誡紀錄,作出續任批示須對此適當說明理由。

梁穎妍表示,公職局主要檢視委任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包括對建議升任人員的能力、工作經驗進行綜合評價,例如相關人員曾否被提起紀律處分等。公職局會結合掌握的訊息,將獨立第三方客觀分析的意見提供給委任實體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