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一般性通過仲裁法

2018-06-07

【本報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昨列席立法會,一般性引介《仲裁法》。議員對於仲裁員資格,如何令澳門發展成中葡語仲裁中心表示關注,尤其是人材培養如何達到此效果,改善過去仲裁制度在澳門不普遍使用情況。陳海帆相信,成功仲裁個案可起到更大宣傳作用。她稱,未來會對目前五個仲裁中心作出整合,或考慮將五個仲裁中心整合為一個綜合性的仲裁中心。亦正培養中葡雙語人材,希望將澳發展成為中葡語仲裁中心。

立法會昨召開全體大會,由陳海帆一般性引介《仲裁法》。陳海帆指,影響仲裁制度在澳門發揮作用的因素很多,是否具備良好的仲裁法律制度則是其中的一項基礎性因素。目前澳門特區的仲裁法律制度由內部仲裁和涉外商事仲裁制度沿用至今已達二十年,在實務操作中存在一些問題,需要在制度上進行革新,使之與澳門社會現實相適應,並與國際規則和慣例接軌。

法案主要對自願仲裁及域外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確認和執行制度作出規範,適用於所有在澳門特區進行的內部及涉外仲裁以及對外地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法案訂明了仲裁的一般原則,包括:「自治原則」、「辯論原則」、「平等原則」、「保密原則」,以及賦予仲裁庭作出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和發出初步命令的權限,保障仲裁裁決的效力和獲得執行。無論仲裁庭是否位於澳門特區,由仲裁庭命令採取的臨時措施均可向澳門管轄法院請求執行。仲裁裁決屬終局性,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可上訴。當事人僅能透過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出撤銷之訴的方式提起司法爭執。同時,法案亦盡數列舉了法院可撤銷仲裁裁決的依據。通過上述規定能夠確保仲裁制度的權威性,改變了現行第29/96/M號法令中分別規定無效制度和可撤銷制度的狀況,同時使對仲裁裁決提起司法爭執的制度更爲簡化和快捷。

法案還對仲裁協議、緊急仲裁員與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的一般規定、有關仲裁程序的開始及終止、法院的參與範圍及管轄權、機構自願仲裁等事項作出了規範。

本澳五個仲裁中心中,僅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使用率及案件較多,有議員反映,由於澳門人脈關係密切,市民對於仲裁員的公信力欠缺信心,司法訴訟成本低等,令仲裁中心使用率不高。麥瑞權、鄭安庭提出,政府應針對過去仲裁使用不普遍的原因而作出改善。林玉鳯關注到,仲裁員的資格,若仲裁員具備較高資格相信可以增加市民對仲裁中心的信心。多名議員關注到,過去澳門的仲裁中心使用不普遍,未來又如何能將之朝中葡語仲裁中心發展? 宋碧琪提出,如何能吸引外地仲裁員來澳?人材培訓上能否追上法律及仲裁中心發展定位需求?令澳門的仲裁中心更有權威性及認受性?高天賜提出,希望未來在公共工程判給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文,由政府帶頭推動仲裁制度。

陳海帆指,由於司法訴訟成本低、仲裁中心無國際聲譽等多種因素,令仲裁中心除消費爭議仲裁中心使用率較高外,其餘仲裁使用率低及僅得零星個案,今後會針對過去的問題作出改善,包括吸納國際仲裁員來澳,希望透過成功的仲裁個案起到更大宣傳作用。又稱,未來會對目前五個仲裁中心作出整合,或考慮將五個仲裁中心整合為一個綜合性的仲裁中心,將現有分散資源整合。並考慮在部份範疇,例如租賃合同中強制引入仲裁條款,令日後糾紛透過仲裁解決。

至於澳門發展成為中葡語仲裁中心,她指,現正培養中葡雙語人材,包括每年送員到葡國學習及本地法律、雙語人材培訓等,加上未來引入國際仲裁員,希望將澳發展成為中葡語仲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