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投250個的士牌

2016-02-02

昨日出版的第五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27/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適用於二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現簡介有關內容。

該批示的規定如下,訂定適用於二百五十個輕型出租汽車(下稱“的士”)客運業務經營執照的規定,有關執照將在該批示生效(2月1日)後,由交通事務局透過公開競投發出。執照由發出日起計有效期最長八年,且不得延期,而執照持有人亦不得將的士執照轉讓予他人。

在有效期內,如用作的士的車輛確定性不獲通過檢驗、因交通意外引致安全狀況惡化、呈現明顯的損耗或被確認具其他合理理由,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則許可將該車輛更換。有效期屆滿後,用作的士的車輛不得繼續作的士用途,且車輛的註冊須被註銷。自為取得註冊而接受初次檢驗之日起計,使用少於五年的用作的士的車輛,如符合《道路交通規章》所訂定的各項要件,得獲許可重新註冊作私人用途。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26/2016號行政長官批示,訂定公共實體2016年的車輛年度燃料消耗量限度。

立法會第1/2016號決議,關於審議《2014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報告》。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