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局規避制度請顧問

2016-01-22

【本報訊】審計署發現,勞工事務局、環境保護局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自願退休公務員和原於另一公共部門以非僱員形式從事顧問服務的人員。兩個部門並沒有根據行政行為的本質,採用對應的法律制度執行工作。

勞工事務局於二零零三年開始,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同年從勞工事務局以為退休效力而計算之服務時間達三十二年,而作出自願退休申請之退休公務員 A 先生,協助職業培訓中心 (於二零零四年改為職業培訓廳) 建立財務管理預算及常設基金之程序及運作流程,以專家顧問身份提供指導及帶領培訓中心人員熟習相關工作,並與其簽訂了「提供服務合同」。

勞工事務局每隔六個月會與 A 先生延續服務合同,每個合同之間相隔約二至五天。勞工事務局指出,在聘用 A 先生期間,A 先生除執行日常的財務管理工作外,亦曾協助培訓接任人員,但及後有條件接任的人員因轉往其他部門而離職,所以需要繼續聘請 A 先生。

部門自 A 先生於二零零三年退休後,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其提供服務至二零一三年止,合共長達十年,在部門提交的資料中最後一次服務續約的每月金額為一萬五千四百澳門元。

另外,環境保護局自二零一零年開始,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 B 先生提供技術顧問服務。整個審計期間 (二零一零年一月至二零一三年六月) 合共作出的八次服務判給,部門均引用法令,以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之方式,以不多於六個月的服務期間向 B 先生延續判給,以每半年計算的判給金額介乎於二十五萬八千至二十七萬三千澳門元之間。

提供該項技術顧問服務的 B 先生,原來於另一公共部門以非僱員形式從事顧問服務,專責跟進焚化中心及污水處理等環保基建設施的運作。環境保護局表示在該局成立時,B 先生原服務部門的環保基建設施被合併到環境保護局轄下管理,由於設施將進行升級或營運保養的招標工作,加上 B 先生過往在該部門提供的顧問服務令人滿意。

因此,從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開始,沿用該部門以「合同代用契約」的形式,聘請 B 先生為環境保護局提供同一性質的技術顧問服務,雙方為訂立服務標的、期限和條件而簽訂的合同,亦是參照該部門所使用的「合同代用契約」的模式和內容而擬定的。部門以勞務採購方式聘用 B 先生提供服務至二零一四年約五年的時間,在部門提交的資料中最後一次服務續約的每月金額為四萬五千五百澳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