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60122號
2016年01月22日
星期五
交局兩單位 重複數車位 荒謬處:根本無需做
2016-01-22
【本報訊】審計報告指出,交通事務局屬下兩個單位──公共關係處及交通規劃處,在半年內分別判出兩個有關車位數目的調查項目 (簡稱「數車位」),合共逾六十三萬澳門元。審計署認為,上述外判的兩項調查工作無實際需要,有浪費公帑的風險,說明該局在作出開支許可時未有充分考慮開支的效益。
二零一一年六月,公共關係處向一間機構判給車位調查工作 (名稱:有關委託機構負責調查本澳車位數目事宜)。實際上是對一) 居住樓宇、商業樓宇及政府部門等停車場的車位數目,二) 空置地盤,三) 空置地盤作臨時停車場的數目進行統計。
公共關係處在二零一一年七月相關調查的報告副本交予交通規劃處。交通規劃處則於同年十一月把名為「澳門停車位供應調查」項目判予另一間機構,對一) 住宅、商場、辦公類型的建築物及政府部門等停車場的車位數目,二) 空地、私家路的數目,三) 咪錶、無咪錶及留用的路邊停車位數目進行調查。
審計署認為,上述公共關係處和交通規劃處所開展的大部分車位調查工作是相同的,只是執行工作的時間不同。交通事務局則宣稱,兩項調查工作的目的並不相同,其調研結果會用於不同的工作項目上,故需要另外進行一次調研。
審計報告也指出,現時交通事務局負責監管按特許合同經營之營運實體管理路邊咪錶停車位,為便於管理每個咪錶皆有其編號,有關營運實體已清楚記錄咪錶停車位的分佈及數量等資料,因此,交通事務局可直接要求有關營運實體提供咪錶停車位數據,且較其他機構所作的統計更為準確及可靠。
更何況清楚掌握有關咪錶停車位數據,是作為負責監管有關營運實體的交通事務局的職責,所以交通事務局無需要求其他供應商調查咪錶停車位的數目。正如兩個處因已掌握本澳公共停車場的車位數目,所以在兩個調查中,亦無需執行統計本澳公共停車場車位數目的工作。
另外,審計署也發現,由交通事務局局長擔任組長的「澳門整體交通運輸研究工作小組」,向另外兩間公司諮詢問價,審議有關研究計劃書,就兩間公司進行比較,並建議判予其中一間公司。交通事務局表示,工作小組在評比供應商時曾考慮過服務建議書的內容、服務金額及研究團隊的組成等因素。
但從僅有的一份未經與會人員簽署的工作小組會議記錄摘要上見到只是一個簡單討論撮要及建議。最後,交通事務局基於其中間公司應工作小組要求提交予該小組的方案及詢價,以免除招標、免除直接磋商的三間詢價及書面報價方式判給予該公司。
審計署表示,以上問題的關鍵,並不僅限於兩個供應商之間的選擇過程及結果是否公平公正,而是在於實際上部門有甄選過兩間供應商,最終卻當作完全沒有其他供應商參與,而只得一間供應商提供方案及詢價的情況下直接判給。在此情況下,潛在導致落選供應商提出質疑或產生不必要的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