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料廣告法生效

申請廣告准照量大減九成

2026-01-20

政府預計《廣告法》生效後需申請准照的廣告量將大幅減少九成(資料圖片)

【本報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邀請政府代表列席分析及討論《廣告法》法案會議。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主席葉兆佳會後表示,二常會已完成《廣告法》第一輪審議工作。另外,他引述政府代表會上指,由於《廣告法》引入「放、管、服」和放寬部份廣告要求,新法生效後,料需要向市政署申請行政准照的廣告量將大幅減少九成,將由目前每年約二千宗申請,減少至每年約二百宗申請。

葉兆佳昨會後表示,《廣告法》放寬了部份廣告要求,同時引入「放、管、服」,他引述政府代表會上指,新法生效後,需要向市政署申請行政准照的廣告量將大幅減少九成,料由將目前每年約二千宗申請,減少至每年二百宗申請,有助減低成本,靈活性也比目前大增。

他續指,《廣告法》中與緩衝區緊密相鄰部分仍需諮詢文化局意見,同時,工程准照的申請及審批部門將由經濟及科技發展局(經科局)負責,經科局將按廣告的美觀性、廣告內容有否存在誤導成分、會否與周邊交通符號混淆及行人安全等作審查,若涉及其他部門,如廣告設於緩衝區,經科局將會向文化局作出跟進,如廣告涉及光污染、工程等問題,亦會由經科局向環保局、工務局、房屋局及其他相關部門作出跟進和協調,以最大程度方便廣告主,進一步簡化相關程序。《廣告法》生效後,經科局將會推出相關宣傳及指引。

至於廣告主的義務,葉兆佳表示,考慮到涉及公眾安全和利益,《廣告法》生效後,部份廣告雖然無需取得許可,仍要遵守《公共地方總規章》和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相關要求與現時規定一致,廣告民事責任保險金額由廣告主與保險公司商議,目前由十萬元為起點。在過渡性安排上,現有廣告將會過渡,法律生效後新刊的廣告將按新法作出要求和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