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立會主席拒修訂提案 蘇嘉豪提聲明異議

2018-08-25

【本報訊】上月,議員蘇嘉豪提出修訂提案,遭到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初端拒絕。蘇嘉豪已根據《議事規則》提出聲明異議,要求賀一誠收回或修改原先決定。蘇嘉豪稱:「提交修訂提案是《議事規則》賦予立法會議員的權力之一,議員應可以直接修改即將表決的法案的內容,但過去修訂提案寥寥無幾。」

二零一八年七月三十日,立法會細則性審議《修改第 2/93/M 號法律<集會權與示威權>法案》。當日,直選議員蘇嘉豪針對上述法案向立法會提出修訂提案,將禁止集會的權力授予要政治問責的行政長官,而不是交給法案建議的治安警察局局長。

立法會主席賀一誠初端拒絕接納蘇嘉豪的修訂提案,並指出,《修改第 2/93/M 號法律<集會權與示威權>法案》本身是政府的立法政策,因此,修訂提案涉及《基本法》第七十一條所指政府政策,提出前要得到行政長官的書面同意。八月十四日,蘇嘉豪根據《議事規則》的規定提出聲明異議,要求賀一誠收回或修改原先決定。

昨日,蘇嘉豪發出新聞稿表示,按他對《基本法》及《議事規則》的理解,以及立法會立法的前例,議員應有權直接提起修訂提案修改此集會權法案的內容,而毋須經行政長官書面同意。

二零零八年,一眾議員曾無經行政長官書面同意直接提出了法案,修訂第 2/93/ M 號法律 (<集會權與示威權>) 的條文,負責審議的委員會更進一步提出了對法案文本的修訂,適用法律時必須具有一致性,不能朝令夕改,正如這次修訂顯示,第 2/93/ M 號法律並非例外情況。再者,按第 13/2009 號法律,立法會對牽涉基本權利的法律具有絕對、排他性的立法權,這是毋庸置疑的。

蘇嘉豪稱:「《基本法》賦予立法會通過、修改、廢止法律的立法權力,既然立法會有權否決政府法案,就應連帶地享有修改法案細節的權力。立法會是部分民選的議會,本應善用立法權力確立權威,直接代表市民行使憲制權力。可惜,主席過於廣義地理解政府政策的含義,導致議員實際上完全不能修訂政府法案,只容政府主動提交修訂文本,這與《議事規則》的賦權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