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示威法通過發起遊行示威要告知警察局長

2018-07-31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通過修改關於集會和示威的法案。現時,發起遊行、示威的市民,需告知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主席。新法律生效後,發起遊行、示威的市民需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長。

投反對票的直選議員吳國昌重申,修法是概念的轉移。以往,遊行、集會被視為使用公共地方,故首先告知的是管理公共地方的機關 ── 民政總署。修法之後,遊行、集會首先被考慮為治安問題。並表示,政府近年對遊行、集會作出收緊,動輒作出檢控。

投反對票的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防止濫權的原始機制是,禁止集會的權力在於市政廳主席,警方的權力僅在於對集會施加限制。今次修法後,賦予警方禁止集會的權力,這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未來,居民行使公民權利,潛藏更多被箝制、被打壓的可能性。

昨早,蘇嘉豪向立法會主席賀一誠提出修改法案,把告知治安警察局局長的條文改為告知應受政治問責的行政長官。但是,主席的回應是不可行,因為,修改政府法案要預先得到行政長官許可。昨午,蘇嘉豪在審議法案期間,提出押後審議和表決,被議員投票否決。

在此之前,蘇嘉豪被眾多議員批評不尊重常設委員會議員。因為,他們經過努力分析及討論法案後才得出最終文本,並在昨午交給全體議員審議。賀一誠也提出,蘇嘉豪可以根據《會議事規則》第一百二十六條提出押後。但是,其他議員會互相尊重,不引用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