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團體:不應公帑執企業爛攤子

2018-07-19

【本報訊】「救救格力犬聯盟」希望民署依法接管狗場後,協調動保團體在一年內為數百隻格力犬安排本地和外地領養。其中一個動保團體的負責人認為,有良心的企業家應承擔民署接管後的開支,不應由政府動用公帑去「執爛攤子」。

澳門逸園賽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狗會) 須不遲於本月二十日 (星期五) 遷離現址。昨早,由九個動物保護團體組成的「救救格力犬聯盟」到民政總署遞信。

澳門保護遺棄動物協會主席蔡詠子表示,萬一狗會到時無法遷移格力犬,聯盟希望由民署就地接管,並協調動保團體在一年內為牠們尋找領養。她相信,本地居民難以領養數百隻格力犬,所以,需要時間安排牠們前往設有《動物保護法》的地區。

民署已表明,不應動用公帑承擔格力犬問題。蔡詠子認同,有良心的企業家應該承擔民署接管後的開支,不應由政府動用公帑去「執爛攤子」。

日前,有報道指出,一隻格力犬在領養後十小時去世,也有一隻存在骨折問題。蔡詠子提出,為何格力犬出現骨折等問題,都可讓領養者帶走?民署有否引用《動物保護法》跟進狗會是否存在疏忽?她希望,當民署接管後,為每一隻格力犬進行基本的檢查。並且,確保每一隻格力犬在領養前已經絕育。

對於已領養的格力犬可能存在未絕育等問題,蔡詠子重申,穩妥和負責的做法是民署稍後召回格力犬復檢。或者,新飼主可主動與民署聯絡。

領養後退回已十四隻

蔡詠子表示,有人可能在領養後才發覺沒有渠道把格力犬運送內地,或者領養後才發現格力犬不太健康,把便牠們退回,合共有十四隻。她認為,有需要對領養者進行甄選,不宜單是填妥表格後便可帶走格力犬。並說:「動保團體早前擔心的問題,已逐漸顯露出來,希望民署往後正視。」

直選議員蘇嘉豪表示,按照《動物保護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民署在狗會違法後,並為了公共利益方可介入,為期最長一年。在這情況下,民署應該追究狗會。否則,便出現說不過去的狀況:大企業不用遵守《動物保護法》,一般市民卻要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