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629號
2018年06月29日
星期五
民防架構內傳媒機構 須發放政府重要民防資訊
2018-06-29
【本報訊】警察總局編撰的《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當進入緊急預防狀態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時,民防架構內的傳媒機構必須發放政府的重要民防資訊。文本也提出,視聽廣播承批實體違反特別義務,構成加重違令罪及嚴重紀律責任。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修訂突發公共事件狀態的分級,由現時的三級改為五級。在現有的「災禍或災難」(最高級)、「拯救」、「緊急預防」下增設「預防」及「一般」。當行政長官宣佈進入緊急預防狀態或更高級別的狀態時,民防架構隨即啟動。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指出,當民防架構啟動後,架構內的大眾媒體必須依照《民防綱要法》優先、準確發放政府的重要民防資訊。
這是特區政府首次公開要求傳媒發放官方資訊,並列入法律之內。黃少澤解釋,在一般情況下,且符合法律,傳媒是完全自由的。但是,若進入危急的情況下,傳媒都有社會責任。續說:「即是盡量發佈政府的最準確訊息。我們希望透過今次修法訂立這個準則。」他也提出,希望整個社會共同承擔責任,盡量協助政府抗災、滅災、善後。
鼓勵民防架構外傳媒機構也跟從
「政府發放訊息時,你 (傳媒) 不斷發放假訊息,或者發放不負責任的訊息。或者政府發放訊息,傳媒不發放。以上是政府不希望見到的。」黃少澤表示,只「強制」屬於民防架構成員的傳媒發放政府的重要民防資訊,不在民防架構內的傳媒,政府是「鼓勵」。並宣稱,不排除傳媒發表自己的評論,但是,希望他們以推送政府資訊為先。
《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不履行各類義務的處罰。對於在民防狀態期間不遵守法律和當局合法命令或指示的個人和法人,以及重要企業負責人,處以違令罪或加重違令罪。還有,公務人員或視聽廣播承批實體違反特別義務,構成加重違令罪及嚴重紀律責任。亦建議,參與民防架構的實體有義務提供民防用途數據,違反者構成加重違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