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主要官員案一審改中院

2018-06-16

【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建議,由中國籍的確定委任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亦建議,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案件,由現時的審終法院一審改由中級法院,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則維持由終審法院審理。

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由中國籍法官審理

政府提出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法律草案。法案建議,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的法官中預先指定法官,負責審理叛國、分裂國家、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煽動叛亂等案件。亦建議,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檢察官處理上述案件。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重覆官員之前的解釋,主要是考慮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國防安全,以及這方面的國家利益,才作出這修訂。並強調,政府對外籍法官的專業資格是沒有任何質疑的。

回歸以來,涉及司長和檢察長的案件由終審法院審理及裁決,不能上訴。法案建議,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案件由中級法院審理及裁決,使終審法院日後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不過,涉及行政長官的案件仍由終審法院審理及裁決。

另外,以往由終審法院裁決涉及司長和檢察長的案件後,相關的共犯則由初級法院審理和裁決。按照法案的建議,這類案件將來由中級法院一併審理。

涉特首案維持終院審理因地位特殊

被問及為何維持行政長官由終審法院審理,梁慶庭重複官員之前的解釋,這是基於行政長官本身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地位特殊性,他既是特區政府的首長,也是特區的首長。

法案也建議,當中級法院作為第一審法院審理案件時,其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定為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即澳門幣五萬元),以便可就有關裁判向終審法院提起上訴。法案亦建議,調高合議庭須參與的案件的利益值,當利益值超過中級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 (即澳門幣一百萬元) 時,方由合議庭審理。

此外,為提升金額不高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效率和速度,法案建議修改按普通訴訟程序進行的宣告之訴的利益值上限,由現時的澳門幣五萬元提升至澳門幣二十五萬元,使不超過此上限的宣告之訴一律以簡易形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