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花崗案判決裁定丁文禮無罪

2014-09-20

【本報訊】「桃花崗」案昨午在初級法院宣判,商人丁文禮被控的一項虛假聲明罪及一項加重詐騙罪,均裁定罪名不成立。合議庭主席葉迅生宣讀判詞指,庭審未能證明被告的行為構成相關兩項犯罪,因此裁定被告兩項控罪罪名不成立。葉迅生又強調,明白到社會及輿論關注此案,更有市民舉辦守望「桃花崗」的活動,但畢竟法律歸法律,控方若不服判決有權提出上訴。

判詞指,關於虛假聲明罪,嫌犯丁文禮在和平佔有桃花崗土地的民事案中,未能證明嫌犯在該一民事案件的庭審聽證中曾在法庭作出宣誓,同時,案中亦無證明嫌犯當時曾被法庭警告如作虛假陳述將面對刑事後果的事實。

因此,考慮檢察院在本案控訴的事實未能符合當事人虛假聲明罪的犯罪構成,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尊重檢察院和輔助人繆鳳德的法律理解的前提下,法庭宣告,檢察院控訴嫌犯丁文禮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虛假聲明罪的控訴理由不成立。

未能證明作虛假聲明

關於詐騙罪,合議庭認為詐騙罪的犯罪構成表現如下:1、以詭計使人在事實方面產生錯誤或受欺騙;2、為行為人或第三人獲取不正當得利的意圖;3、令相關人士作出造成其本人或他人財產有所損失的行為。

判詞指:庭審未能證明嫌犯丁文禮採用民事訴訟作為其進行被控的詐騙罪的詭計形式;嫌犯丁文禮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以時效取得為由,將其事先已透過私文書購買的涉案「桃花崗」地段宣告屬嫌犯所有,其訴訟請求是否成立取決於法院對其提出事實的審理判斷,因此,對該一確權行為依法不能定性為具有獲取不正當得利的意圖;丁文禮透過民事訴訟請求法院以時效取得為由,將其事先購買的涉案「桃花崗」地段宣告屬嫌犯所有,其訴訟請求並不具有導致法院作出造成澳門特區或他人財產損失的事實。

基於以上分析,考慮嫌犯丁文禮透過民事訴訟確權的行為並不符合詐騙罪的犯罪構成,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在尊重檢察院和輔助人繆鳳德的法律理解的前提下,合議庭宣告檢察院控訴嫌犯丁文禮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和c項規定和處罰的一項加重詐騙罪的控訴理由不成立。

加重詐騙罪控訴不成立

綜上所述,合議庭宣告檢察院對嫌犯丁文禮的控訴理由不成立,並判決丁文禮觸犯一項當事人虛假聲明罪及一項加重詐騙罪的控罪理由不成立。

該案於二零一零年二月廿三日,由「桃花崗」小販繆鳳德(德姐)向檢察院作出檢舉,指懷疑丁文禮以偽造文件、作虛假陳述及以詐騙手段把「桃花崗」地段「和平占有」,並表示要追究丁文禮的刑事及民事責任。

檢察院於立案後會同警方及相關部門進行了多方面的調查,基於調查所得事實,控訴嫌犯丁文禮以直接正犯、既遂及競合形式觸犯:《刑法典》第323條第1款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作虛假的當事人陳述或聲明罪;《刑法典》第211條第4款a項及c項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加重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