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屋擬分組分配 當局諮詢兩月

2014-07-19

【本報訊】政府就檢討《經濟房屋法》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開諮詢,諮詢內容包括兩部份:現行《經濟房屋法》的核心內容和根本制度,(見另稿)以及解決當前出現的問題,政府以就後者提出五點修改建議。法務局局長張永春表示,現已展開後者的修法準備,若在兩個月後得到社會共識,將盡快把修訂法案提交到立法會審議。

訂定不同組別的分配比例

現時,經濟房屋供應量有限,只有「核心家團」申請者有機會抽籤,而那些以年輕人為主的「非核心家團」或個人申請者只能「空排隊」和「陪跑」。因此,政府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因應供申請經濟房屋的數量而公平、合理地訂定不同組別分配比例,令「非核心家團」和個人申請者也有抽籤的機會。

此外,政府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附件二的附表,規定家團成員人數為三人或以上的家團,可選擇的房屋類型僅為T2和T3,避免出現五口之家申請T1戶型的現象,糾正資源錯配的情況。

保留以遞交的申請資料

現時,房屋局每次透過抽籤方式分配完經濟房屋後,不會保未能中籤的申請者資料。之後,當局方展開新一輪的申請時,以往的申請人都要重新提交資料。因此,政府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規定每次經屋申請的未中籤者已提交的資料,可以保留為以後的申請之用。

張永春強調,上述的修訂不是修改現行的法律制度,只是令行政方面的改變。換言之,不是今次未中籤者可在下次申請時排在較前位置,他們仍是要每次提出申請的。

修改先審查後抽籤的制度

現時,只有經審查獲接納的經濟房屋申請人方可分組排序和參加抽籤。依照上述規定,房屋局處理一萬五千多份申請,單是審查工作大概需要兩年時間。然而,房屋局單在今年三月,已收到四萬二千七百多份申請。

為了盡快處理是次申請,政府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允許房屋局對申請作出初步審查,在申請資料清晰齊備的前提下先進行分組抽籤,對中籤的申請者再進行申請資格和所遞交資料的真實性及準確性的全面審查和核查。

增加申請資格的例外許可

政府也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當申請者因繼承原因而擁有不動產的權益不足以解決其居住問題時,房屋局局長可例外許可維持其經濟房屋申請者的資格。

規定申請者居澳不少於一百八十三日

此外,政府建議修改《經濟房屋法》,要求經濟房屋的申請者在提出申請之日前的一年內,須在澳門居留不少於一百八十三日,但是,對暫時赴外地求學、工作、就醫或其他合理原因的情況,作出例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