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40號
2026年03月20日
星期五
國安委法案全票通過
2026-03-20
【本報訊】立法會昨午細則性全票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將於公布翌日生效。討論期間,議員就法案內關於不公開訴訟、律師先獲法官的特別許可才能參與訴訟等規定提出問題。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簡稱法案)規定,如具權限法官(簡稱法官)認為公開進行訴訟程序將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在獲得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簡稱「國安委」)確認後,應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
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向立法會表示,本法案規定「國安委」有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在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審議期間,亦有意見認為,法官若要以損害國家安全利益為理由而不公開某些訴訟行為,應該由「國安委」作出判斷,而不是由法官自行決定。以上意見獲政府認同。
實務操作方面,如果法官認為訴訟的內容有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利益,就必須按規定請求「國安委」確認公開進行有關訴訟行為會否損害國家安全利益,並獲得「國安委」的意見及決定。這個安排其實是為了在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及審訊公開的原則之間取得平衡。
另外,法案規定,如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利益,訴訟代理人(律師)應先獲得法官的特別許可,方可參與或繼續參與訴訟程序。法官應將律師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提交「國安委」,以便「國安委」就應否向律師發出特別許可作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法官基於上述審查意見書而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上訴。
陳子勁強調,這個制度的設置旨在防止透過律師的行為導致國家機密外洩或者國家安全利益受損。這個制度沒有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非取消律師的從業資格。目的僅在於對相關律師實施必要的資格審查,以確保國家安全的利益不會受到潛在的風險威脅。陳子勁說,這個安排實際上是為了國家安全建立一道防火牆,確保國家安全的底線在司法程序中不受損害。
至於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例外規定,陳子勁表示,法律生效後,政府將在特區的一般綜合預算中的中央預算總開支,撥出一筆專門款項,以支付「國安委」及秘書處在開展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一切開支。考慮到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特殊性及機密性,有關的具體開支將會記載於由秘書長負責的秘密記錄內,並於每年年底送交行政長官批閱。
法案也規定,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的開支不受《預算綱要法》的規範。陳子勁表示,由於涉及到公帑的運用,同時亦為了增加透明度,法案規定政府每年需就維護國家安全開支的控制及管理向立法會提交報告。這份報告載有從中央預算撥予「國安委」的專款總金額,以便立法會知悉,但不需要進行審議。這個安排其實參考了香港的做法。
同時,上述報告亦向社會公開,讓公眾了解基本情況。這是在維護國家安全工作的保密性與公眾的知情權之間達致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