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12號
2026年02月11日
星期三
一般性通過國安委法案
國安委決定意見均不得上訴
參與訴訟律師須得特別許可
2026-02-11
【本報訊】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向立法會引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時提及,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需要修改其他機關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更有效、更精準的方式來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立法會全體議員昨午投下贊成票,一般性通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草案將交常設委員會分析及討論。
《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規定,國安委的決定、意見,以及當局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得上訴。而且,參與國安案件訴訟的律師得到特別許可前,國安委會發出具約束力意見。議員宋碧琪和李煥江希望政府就以上規定作出說明。
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強調,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國安委作出的判斷往往基於宏觀的國家安全與政治考量;因此,國安委作出的決定、意見往往涉及中央的決策和指示。在這些原因下,無論特區的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都無權審查國安委的決定、意見,這是很自然的政治安排。
至於法案規定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訴訟前,須要獲得法官特別許可,而發出特別許可前須取得國安委具約束力意見,之後不得提出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陳子勁表示,立法會選舉法律和行政長官選舉法律都有類似規定;這個安排是為了維護國家安全這條底線,避免律師的行為影響到或者損害到國家安全。
陳子勁強調,以上新增的規定絕對無刻意去剝奪當事人的辯護權,亦都不是要取消律師的從業資格。而是僅要求國安案訴訟程序的參與人接受必要的審查,以確保不存在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的風險。其實就是要建立防火牆,來確保國家安全的底線。
陳子勁提出,香港曾就這個問題出現爭拗,本澳借鑑一些經驗,利用今次的機會令到制度更加完善,能夠確保國家安全不會在訴訟中受到危險,或者內容外洩。其實,之前已有法律規定,由指定法官、指定檢察官參與國安案件的訴訟,今次立法新增律師須得特別許可的規定,令到訴訟程序上得以完整。
保安司司長陳子勁在引介法案時提出,「國家安全」是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的重要基礎,安全是國家生存發展的前提,是社會穩定的保障,是居民福祉的保障。
陳子勁表明,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問題上,只有「一國」之責,沒有「兩制」之分。毫無疑問,對於「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而言,澳門特區具有憲制性責任,而在法治軌道上維護安全,才是真正的安全,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正正是為在政治原則與制度邏輯形成一個內在的統一,是落實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貫徹「一國兩制」這個最高原則的具體表現。
「沒有國家安全的『一國兩制』,就是無本之木;『一國』之本不牢,『兩制』之基必垮,『一國兩制』要行穩致遠,必須有高水準的安全護航。」陳子勁表示,今次,藉著對《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制度進行立法,把行政法規所規範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中所確立的原則性安排進行優化,目的是明確國安委的法律定位,是需要透過法律的形式,去彰顯國安委在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上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另外,從實踐層面出發,國安委在經過多年的運作後累積了不少經驗,藉著今次立法,不僅可對原有制度中的一些規定加以優化,例如:關於國安委的性質、職責、職權、組成及運作等規範作出更明確、精準和有效的規範,務求讓國安委的運作更符合澳門社會現實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