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路將立法協調

限三年內不得重覆掘

2020-11-26

張永春透露,將訂行政法規協調掘路工程,加強對施工必要性、質量和工期等監管。

【本報訊】本澳掘路工程無日無之,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希望,未來透過訂定協調機制的行政法規,規範三年內不可重覆開掘,加強施工質量與時間監管等。但他坦言小城掘路無可避免,「一定會一路掘落去」。

擾民的道路工程成為行政法務施政辯論其中一個焦點。張永春回應說,本澳掘路問題眾所周知,由於沒有共同管溝,這是有實際的需要,不過現有多個部門和管線公司參與的跨部門協調機制確有完善空間。

其中一個問題是必要性。張永春說,希望之後透過訂立一行政法規,協調各項掘路工程,若有一處地方的掘路工程被提出,會設一段時間供各部門和管線公司報名是否有工程要加入,否則施工完成後該處最少三年內不得重覆開掘,除非屬緊急情況如爆水管。當然也會有機制免濫用緊急情況去掘路。

不過張永春強調,新機制是希望可協調解決「一笪地方掘完,幾個月後掘多次,過多半年再掘一次」、「各有各掘,永遠掘唔完」的問題,但掘路仍會繼續,「唔係訂左呢個制度,從此澳門不會再掘路」,「澳門一定會一路掘落去,冇辦法,呢個係短期、中期都解決唔到」。

掘路另一方面問題是相關工程要求,目前不論公共部門還是管線公司的,判給基本是考慮價低者得,容易造成施工質量不佳、工期控制不嚴謹、投入人資不足等情況。

張永春認為,新制度也會一併加強對施工質量和時間的控制,希望訂立相應的罰款制度,違反就增加承建商成本,藉以推動其提高工程質量、縮短時間。

對於工程師、官委議員胡祖杰建議引入獎罰制度及明確晚間施工規定,張永春表認同,當局會考慮提前完工或有獎勵,工期遲一日罰一日的建議。

盡快跟進公共地方總規章修訂

另外,就《公共地方總規章》修改,張永春承認,有關問題已出現很長時間,需要處理那些用法律還是用法規,以及十多年間社會發展迅速也需要作相應調整,市政署已跟進相關工作,但放不入明年立法規劃,「不過我哋會盡快跟進」。

至於修車場問題,張永春說,本澳有地方限制,修車場又有實際運作需要,「唔畀佢依家咁運作,你叫佢去邊呢?」,有關問題需要解決,這非單是法律完善和嚴格執法可處理。

他透露,市政部門與工務部門已考慮有關問題,構思出一些方案,希望兩方面能同步進行,一方面有具條件避免污染社區的地方去做,另一方面社區內不適宜的就嚴格執法取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