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修法允自選監護人 同性伴侶適用

2018-09-28

【香港中通社9月27日電】台北消息:台灣當局27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有關成年監護制度,在現行“法定監護”外新增“意定監護”選項,在本人意思能力(識別能力)還健全時,可與受任人約定,受任人同意擔任監護人,適用於尚未能合法結婚的同性伴侶。

法案說明中指出,鑑於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失智者照顧將成為社會一大課題,須有更完善的成年監護制度,不止是“法定監護”。法案說明中雖未特別提及針對同性伴侶權益,但台灣“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對於同性伴侶也是選項的一部分。

陳明堂並說,所謂的“意定監護”,受任人並非完全不限制,例如說當事人選的是錯誤的,法院裁定時也會考量當事人的最佳利益;法院有把關機制,如果當事人選的是不合理的,法院也可以否決掉。另外,意定監護人,可由一人或數人擔任。

陳明堂並解釋,若未來同性伴侶遇到糾紛時,原則上法院是要尊重契約,先尊重本人的指示,家屬不能因為同性伴侶就排除;除非法院認定違反最佳利益原則,譬如說受任人有詐騙、背債等問題,因為監護最重要就是對本人的身心、理財照護。

現行台灣的成年人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識別能力後才啟動機制,而“意定監護”制度在本人於識別能力喪失後,可依其先前的意思自行決定未來的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