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823號
2018年08月23日
星期四
台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 財產來源不明罪判2年定讞
2018-08-23
【香港中通社8月22日電】台北消息:台灣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二審時各被判刑12年、2年。台灣最高法院22日將收賄部分發回重審,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全案起於台灣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2012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台灣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偵組之後介入偵辦。
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獲得台灣中鋼公司持股的中聯公司爐渣原料轉售及承購爐石合約,並收受6300萬元(新台幣,下同)賄賂,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不構成貪污,依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7年4月有期徒刑。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林益世對中鋼和中聯的人事、財務與業務執行有實質影響力,卻濫用職權干預兩公司的營運政策、促成地勇公司爭取合約後收下賄款,已構成貪污要件,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12年徒刑、剝奪政治權利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13年6月徒刑,剝奪政治權利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法院依照林益世違反立委從事政治活動應公正議事的規定,作為違背職務收賄的論據,適用法則不當。同時,二審判決未具體論述林益世什麼行為違背了什麼職務,或是用什麼方式濫用何項職權,及其所為如何違反職務上不得為之的義務,判決理由不充分。撤銷貪污罪部分的判決,發回重審;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則判刑2年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