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百八十三法律法令被廢止

2018-08-18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

法案以明示方式確認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公布且屬「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共二百七十五項,以及明示廢止已不合時宜、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根本沒有存在價值的法律、法令共八項。

所謂「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法令,以及不合時宜、現實中已停止實施或根本沒有存在價值的法律,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舉例:年度財政預算、舊的議員章程、石排灣填土收費、滑翔機相關規範等等。

《確定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九年公布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法案建議,被確認為不生效的法律及法令,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維持不變,並明確保障既得權利及維持已確立的法律狀況。

去年,立法會已通過法律確認一九七六至一九八七年公布的合共四百七十二項法律、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明示廢止七項在該期間公布且沒有存在價值的法令。

行政會指出,政府持續落實簡化原有法律體系的方針政策,對原有法律及法令進行清理及適應化處理,其中一項重要工作就是明確每一項法律及法令的生效狀況,此項工作須優先進行,以便儘早釐清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的確實數量,這有利於日後對確定為仍生效的原有法律及法令進行下一階段的清理及適應化處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