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軌交通系統法完成討論

2018-08-18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輕軌交通系統法》法律草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法案建議,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或操控、向列車扔投擲物等屬刑事罰行;輕軌運營者、市民、公眾不遵守法律規定可被判處罰款。關於票價,法案只建議釐訂原則,沒有定價方程式。

由於輕軌交通系統不符合現行《刑法典》中傳統鐵路運輸的概念,《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訂定在輕軌交通系統中,有關劫持列車、妨害運營安全、危險駕駛或操控、向列車扔投擲物及棄職的專門刑事規範。

人員「棄職」可處監禁

運輸基建辦公室主任何蔣祺指出,法案建議,在未經批准下支配列車或劫持列車,刑罰是監禁五至十五年。另外,輕軌是全自動無人駕駛後,依靠營運控制中心的人員調動,若人員「棄職」(不執行職務),可被判處最多一年監禁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的罰金。

《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建議,輕軌運營者不遵守規定及義務須繳付罰款,乘客及公眾不遵守法律的規定,也可被罰款。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指出,法案內有四項禁止,包括:禁止攜帶易爆、易燃、有毒、有放射性或腐蝕性的物品;禁止設置任何障礙物或阻礙車站、列車、付費區入口閘門或月台幕門出入口。

十四項不許可行為會處罰款

也有十四項不許可的行為,包括:擅自開啟或妨礙列車車門或月台幕門的正常運作;破壞車站或列車;弄髒車站或列車的行為;滋擾其他乘客或公眾,尤其使用音響設備或製造噪音;不適當地短暫阻礙乘客或公眾通過付費區出入口控制設備或其他出入口,以及使用售票設備或扶手電梯。

梁慶庭指出,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由五百元至五千元,較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處罰可達至一萬元。另外,何蔣祺指出,不讓出關愛座並非輕軌安全運作之關鍵,不會將此列入法案內;政府認為,更適合是勸導和教育讓出關愛座。

輕軌事故須即時通報交局並七十二小時內交報告

《輕軌交通系統法》法案規定,如發生任何意外或事故,輕軌交通系統運營者須即時向交通事務局作出通報,並應在七十二小時內提交事發經過的報告。交通事務局應就意外及事故作技術調查,相關報告應自意外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公開。

法案也建議,票價應按推動社會經濟效益的平衡和收取價格的公平性、路線距離及每名乘客的運營成本等因素釐訂。梁慶庭表示,暫時未定出票價。有沒有計算定價的方程式?何蔣祺回應,仍在探討,未有具體內容。並指出,輕軌運營公司可就票價提出意見,決定權在於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