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續討論的士法案

2018-08-01

【本報訊】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的士法案」。政府代表向議員宣稱,當休班的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成為違法的士司機的受害人,有權要求司機留在現場,等候其他執法人員到場。有議員認為相關條文沒有必要保留,也有議員要求優化。

《輕型出租汽車客運法律制度》法案 (「的士法案」) 第二十六條建議,交通事務局監察人員及治安警察局警務人員 (下稱人員) 成為違法的士司機的受害人時,無論當時是否執勤,均被視為公共當局,具有相關權力。

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引述政府代表指出,當人員休班時成為違法的士司機的受害人,都是不能執法的,其身份僅是證人。由於具有公共當局的權力,可要求司機留在現場,等候其他執法人員到場處理。他表示,普通受害市民是沒有權力要求司機留在現場的。

記者提出,更合理的立法不是應該規定:任何受害者要求的士司機留在現場等候執法人員,的士司機都不能離開,否則屬於違法?而不是賦予一些休班人員 (僅是很小數的市民) 在受害後具有相關權力?黃顯輝回應,有議員認為相關條文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存在問題,沒有必要保留;也有議員要求優化條文。政府代表則承諾,將研究議員的意見。

「政府很清晰回應,沒有任何被動『放蛇』制度的設立。」黃顯輝也引述政府代表指出,根據第二十六條,人員在執勤期間,不會穩藏身份,一定可被識別。記者提出,那麼還有需要這條文?的士司機識別出執法人員仍會違法嗎?黄顯輝坦言,無法回應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