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社會預警罪 被指欺民

2018-07-16

【本報訊】現行法律已有關於謠言的處罰,政府不只在《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新增罪行加重處罰造謠、傳謠,也建議針對不履行義務的法人、個人 (包括:公務員) 制定處罰,惟獨沒有針對聯合行動指揮官 (保安司司長) 的處罰。這樣的諮詢方案被批評是對市民苛刻,甚至是欺負市民。

政府現正諮詢《民防綱要法》(https://www2.fsm.gov.mo/ch/leibasespc)。諮詢文本不只建議設立新的局級部門,又建議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最受關注的是,文本建議新增「虛假社會預警罪」,制裁在宣告進入緊急預防狀態後的造謠或散佈謠言行為,違法者將被處以最高三年徒刑。

在昨早的澳廣視節目「澳門論壇」中,有市民表示,諮詢文本只提及,不遵守法律和民防當局合法命令或指示、不參與獲指派的協防工作的公務員將受到加重違令罪及嚴重違紀的處罰。該市民認為,決策官員應有足夠的專業知識、能力,也應負上相應責任。然而,諮詢文本卻沒有提出,官員判斷失誤如何問責。

惟獨沒提對聯合行動指揮的處罰

的確,諮詢文本沒有提出關於聯合行動指揮官 (保安司司長) 的罰則,例如:徒刑。警察總局局長助理吳錦華表示,作出重大決定的官員,法律賦予他們有權,必然有責。「不會做了決定而沒有責任。」吳錦華僅表示,公務員除了要承擔決策所需要的責任,若存在紀律違反,也要承擔這方面的責任。

另外,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典》已有針對謠言的處罰規定。政府卻在《民防綱要法》提出增設罪名,對造謠、傳謠加重處罰,引起公眾的質疑和批評。保安司司長辦公室顧問曾翔表示,《刑事訴訟法典》內「濫用及虛構危險信號罪」等罪名涉及的是損害公共安寧。

但是,曾翔又提出,《民防綱要法》諮詢文本建議設定緊急預防狀態,最重要是保障市民的生命。在這期間的造謠、傳謠損害社會安寧、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並說:「似乎在現行《刑事訴訟法典》內的罪名不能適用於緊急預防狀態。因此,形成這樣的法律漏洞。」

街總社會事務委員會副主任何永康提出,最好是政府建立官方平台統一公佈最正確的資訊。當發生災難時,市民便可分享官方訊息。民建聯理事長李良汪表示,若不新增「虛假社會預警罪」,未必容易制裁造謠者。並提出,市民轉發官方訊息可避免誤傳不實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