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601號
2018年06月01日
星期五
兩融資租賃法案一般性通過
2018-06-01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通過《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成立融資租賃公司最低公司資本由三千萬澳門元降至一千萬元,以及將其性質放寬至金融機構。議員關注到,融資租賃公司性質放寬在監管上的工作,以及在人才儲備、法律配套上要做好,以免設立了法律而到實際運作仍有障礙。
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昨列席立法會,一般性引介《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
《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於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開始實施,至今已二十四年,梁維特指,該法律已經不能滿足現今融資租賃行業的發展需要,有必要配合社會經濟的發展,適時對該法律制度進行檢討及作出修訂。法案重新規範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及運作,包括修改了“融資租賃公司”的定義,以從事融資租賃活動為公司所營事業的金融機構,而不再是信用機構,雖然仍須受澳門金融管理局的監管,但是適用一套與信用機構不同的、較為寬鬆的監管要求。同時容許融資租賃公司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不再要求必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設立;適當降低了融資租賃公司的最低公司資本要求,由三千萬澳門元減至一千萬澳門元,另增加了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概念,只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預先通知,即可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
議員麥瑞權、葉兆佳、李靜儀、黃潔貞等提出,融資租賃公司性質放寬,監管工作如何做好?監管的寬鬆會否出現新問題?葉兆佳、何潤生關注到配套問題,包括在人才儲備、法律配套上要做好。葉兆佳提出,若子公司可以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其他法律上是否可行?以免設立了法律而到實際運作仍有阻礙。施家倫反映,由於外匯管制,內地在澳開設的融資租賃公司如何能匯款到澳門?未來特區政府會否與內地相關部委就內地資金注入澳門作出政策上的共識?
本澳有兩間融資租賃公司,金管局行政管理委員會委員伍文湘表示,融資租賃公司資金主要來源不是客戶存款,可以透過向股東集資及發債,按自身投資項目而作出階段性投資,考慮到融資租賃公司性質與信用機構在資金流動性、市場能力要求等有別,故對其性質作出較寬鬆的要求,但同樣會要求有關企業提供財務狀況報告,作出監管。
而稅務優惠,《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議維持現行有關豁免融資租賃公司的設立和資本增加、簽訂資本貨物的融資租賃合同行為的印花稅規定(但有關的資本貨物不包括不動產);對融資租賃公司以有償方式首次取得專門用作自身辦公用途的首個不動產,豁免相關的不動產移轉印花稅,自取得該不動產後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豁免將會失效並要重新繳納相關稅款。作為稅務費用扣減的融資租賃固定資產最高重置及攤折率由目前的兩倍調升至三倍;呆帳備用金視為經營費用,可用作稅務費用扣減,其最高金額可增至總應收帳款的百分之十;所取得的融資租賃業務收益豁免徵收其於境外取得及已在境外完稅的融資租賃業務收益匯回本澳入賬的所得補充稅。此外,為配合特區政府對房地產市場的調控措施,法案建議廢止現行法律對不動產融資租賃活動所給予的房屋稅稅務優惠。
葉兆佳指出,澳門要比鄰近地區更優惠方可吸引落戶,但法律上列明優惠,修改需時,建議增加彈性,及時因應市場變化作調整。
梁維特指,融資租賃公司業態發展快,目前有關指引與法律不協調是由於時間差問題,稍後會陸續修改指南及其他法案。《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只是提升澳門在有關業務範疇在國際上的綜合競爭力的組成部份之一,還需要完善其他配套法律,包括《登記法》,但不會放寬反洗黑錢監管,以及不排除當澳門人才未能滿足融資租賃發展時,向外輸入專才,提升澳門綜合競爭力。又指,一直有與中央就資金流動問題作探討。而稅務優惠的方式,他稱要與法律顧問研究,如何令法律更有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