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526號
2018年05月26日
星期六
立會一般性通過重建樓宇稅優法案
2018-05-26
【本報訊】立法會昨一般性引介及通過《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對法案所指方式進行的樓宇重建項目,可豁免在重建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移轉所產生的相關稅務及費用負擔。有議員提出,將涉及都市更新的法律或優惠政策斬件出台,會否只起到刺激小業主發起重建的短期作用,而不能配合未來都市更新?也有議員支持政府將能具條件的優惠政策及措施先立法,認為有助鼓勵小業主自發重建。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邀請經濟財政司司長梁維特引介《重建樓宇稅務優惠制度》法案。有關稅務優惠制度只針對採用該法案所指方式進行的樓宇重建項目,豁免其在重建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移轉所產生的相關稅務及費用負擔。費種類包括: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移轉不動產的特別印花稅、因取得或承諾取得不動產而根據《印花稅繳稅總表》的規定須繳納的印花稅、在上述移轉不動產行為中涉及的公證手續費及登記手續費。發展商可豁免因取得將被拆卸樓宇而繳納的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原業權人亦可豁免因取得新建成不動產而須繳納的包括取得非首個居住用途不動產的印花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印花稅繳稅總表》在內印花稅,以及相關的公證及登記手續費。但發展商必需於拆樓起計三年內完成地基方可享受有關稅務優惠,重建後擴大的首一成面積,也可享相應優惠。
稅務優惠制度適用的樓宇範圍包括:由土地工務運輸局進行驗樓後,將其評定為殘危或危及公共衛生或安全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或行政長官評定屬促進本澳社會發展或保存文化遺產而拆卸及重建的樓宇。
議員林玉鳯提出,在未有總體城市規劃及都市建築總規章前,推出單獨與都市更新有關的法律,以什麼為標準?崔世平向政府提出,是項立法是想長遠推動都市更新或舊區重建、還是為了舊物業重建而斬件式推出相關法律和優惠?希望政府立法能為長遠推動都更而考慮。宋碧琪也認為,政府應該清晰法案是想起到推動都更?還是推動重建。
不少議員支持該法案,亦提出希望可以將具條件的優惠政策及措施先立法,鼓勵小業主自發重建。不過關注到單幢建築重建所起到的效果,認為未必能對改善環境起大作用,也考慮到即使建築重建,該區的硬件配套,例如地下公共水管老舊,存在配套未能跟上發展情況。
議員另關注到,重建後擴大的首一成面積才可享稅務優惠,認為不夠吸引。麥瑞權反指,重建後單位面積不一定會變大,有可能受目前建築條例影響而相比原則更細,除了對擴大的面積提供優惠,對於縮細了的項目,會否考慮給予優惠?另何潤生以坊間自發重建的項目為例,需時長達三十六個月。發展商由拆樓到完成地基需於三年內完成,方可享取得印花稅稅務優惠,時間上有不足。鄭安庭提出,遇上發展商不可力抗的情況,能否歸責政府?又能否作出特別處理?
工務局代表指,過去經驗,大部份樓宇重建面積不會擴大超過一成,而超出的部份只是不能享有優惠。至於三年內完成清拆至地基的時間充裕性,他指,當樓宇清拆時一般已獲發草則,大部份個案能於三年內完成,法案也列明若出現特定情況可獲暫停計算時間,故認為三年時間足夠。梁維特則指,過去不少樓宇未用盡興建條件,又認為,若百分百原則重建,沒有太大意思。故推出擴大一成面積的稅務優惠,增加吸引性。三年期及擴大百分比,政府均持開放態度,可於小組會細則性討論時聽取社會意見考慮作調整。
梁維特又指,有考慮過涉及都更的法案統一性,不希望碎片化,但立法工作有不同時間表,現階段希望儘快推出優惠,為將來都市更新提供有利條件,故做好一件(法案)就先交予立法會,希望優惠措施盡早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