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518號
2018年05月18日
星期五
制訂《仲裁法》 冀成中葡經貿爭議仲裁中心
2018-05-18
【本報訊】為更好地推廣和普及仲裁制度,以及推動澳門成為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爭議仲裁中心,特區政府制訂《仲裁法》法律草案,將提交立法會審議。法案主要內容包括:仲裁的一般規定、訂定仲裁協議、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程序、確認和執行在澳門特區以外作出的仲裁裁決、最後規定。
關於仲裁程序,為保障將來仲裁裁決的效力,法案對仲裁庭命令採取臨時措施和發出初步命令作出規範,該等臨時措施和初步命令等同於法院命令採取的保全措施。另外,法案建議仲裁庭可決定自身的管轄權,包括決定仲裁協議是否存在、有效或產生效力的任何抗辯。當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可自由指定代理人、決定仲裁地點,以及自由選擇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語言。
法案也建議,有關仲裁程序的開始及進行的規定,當事人可自由選擇仲裁庭須遵循的程序規則,以及可書面協議由仲裁員擔任調停者的職務。仲裁庭可任命鑑定人參與仲裁程序,以及請求法院協助獲取證據。
仲裁庭應根據當事人選定的法律規則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裁決;在獲得當事人許可的情況下,仲裁庭可根據衡平原則或平衡爭議利益的原則裁決;在任何情況下,仲裁庭均應按合同的規定並考慮適用於該具體案件的習慣而裁決。仲裁裁決屬確定裁決,對當事人具約束力,當事人不得對該裁決向法院提起上訴,僅可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且撤銷請求應於三個月期間內提出。
關於仲裁協議,法案建議,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就已產生或可能產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該協議應以書面方式作出。如就一仲裁協議所涉及的問題向法院提起訴訟,該訴訟程序可終止。此外,不論仲裁程序是否在澳門進行,為確保仲裁程序的有效性,一方當事人在仲裁庭設立前後聲請法院採取保全措施,以及由法院命令採取該等措施,均與仲裁協議無抵觸。
另外,法案建議,對於任何國家或地區作出的仲裁裁決,本澳法院可確認其約束力並予執行,以及就請求確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須遵循的形式要件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