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融資租賃公司及其稅務優惠法律草案

2018-05-18

【本報訊】行政會完成討論《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及《融資租賃稅務優惠制度》法律草案。

重新定義融資租貸公司

金融管理局行政管理委員會主席陳守信表示,新法案與一九九三年生效的法律相比,最不同是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將來的定義不再是信用機構,而是金融機構。他指出,信用機構類似銀行,對其要求及監管相對嚴謹。將來的融資租賃公司的業務不可接受存款,所以,在風險可控的情況下,應該重新定義融資租賃公司。

《融資租賃公司法律制度》法案建議,設立融資租賃公司,須由行政長官經聽取金管局意見後,以行政命令預先許可。融資租賃公司須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公司,公司資本不得少於澳門幣一千萬元。為防止融資租賃公司成為純粹的「空殼公司」,法案規定其行政管理機關至少有一名成員必須居住於澳門。

法案也新增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的概念。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是由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全資擁有的金融機構,同樣不可接受存款。獲許可於澳門從事業務的銀行或融資租賃公司,於澳門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時,僅須向澳門金融管理局作出書面預先通知。

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僅須書面通知金管局,監管是否足夠?陳守信回應,設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是大勢所趨,既是普遍現象,也是國際慣例。法案提出的都是一個很嚴謹的監管要求:不是任何機構都可成立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只有獲許可在本澳經營銀行業務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才可成立全資的融資租賃項目子公司。其實,在母公司的監管上,當局仍然採取嚴謹的要求。

雖說對母公司監管嚴謹,但法案建議,融資租賃公司的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只需一名成員居住於澳門,監管仍然足夠?陳守信回應,融資租賃公司是經營的機構實體。其一名行政管理機關成員必須居於澳門的功效是當局可以隨時聯絡上相關人士,方便監管,這都是監管的常規。又指出,新法案放寬了公司性質,關於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要求也隨之作出適度的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