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426號
2018年04月26日
星期四
業界反對攤檔六年後要再申請
2018-04-26
【本報訊】政府現正諮詢《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http://bit.ly/2qIqWaP)。對於諮詢方案提出,經營街市攤檔六年便要再申請,有業界人士認為,這可能出現六年後失業的困境,反問官員:政府工只能做六年,你會否積極投考?
諮詢文本建議,將來的攤位首次租賃期為三年,可續期一次。租約屆滿後,相關攤位透過競爭機制重新供有意經營的澳門居民 (包括原攤位經營者) 申請租賃。對於這個「三年加三年」的規定,不少業界人士反對。
高女士提出,子女成長後到攤檔參與經營,但是,六年後可能不獲簽約,那正是他們養妻活兒的時間,可以怎樣應對失業困境。續說:「試問在坐各位政府官員,如果你哋份工作只畀你做六年,你哋會唔會咁積極去投考?」
民政總署管理委員會委員吳秀虹解釋,其他地區都是採用合同制的方式來管理街市。她宣稱,若是過去三年,甚至過去六年都是經營良好,租約屆滿後,很大機會能夠取回攤檔繼續經營。
擬設「加分」制度
民政總署衛生監督部部長田紀洋宣稱已有構思:若經營者沒有違規,應得給予獎勵,設立「加分」制度。並說:「我覺得,如果真係守法,同埋一家人自己經營,係沒有問題嘅,可以繼續為市民服務。」
諮詢文本建議,現時經營者年紀相對老邁,且經營時間長久,將為只持有一個街市攤位准照者,設立兩年期限,以考慮將攤位租賃權或准照持有權轉移至他人。倘不轉移,現有經營者須親身經營至終老或至自動放棄。
對於業界人士表示,子女仍然年幼,兩年內難以轉名;也有提出,子女現已有工作,難料兩年後會否經營攤檔;他們希望不設轉名期限。吳秀虹呼籲業界人士多給予更多不設期限的理由,讓政府容易考慮。
諮詢文本也提出,建立競爭進場機制,新街市攤位承租人無需親身經營,被質疑是為集團以隱蔽方式進駐鋪路。問題似乎不是在將來出現,周女士指出,民署近年的措施名義上是開放競爭,實為集團壟斷的合法加入開綠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