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不能註冊社工太嚴格 二常會建議「故意犯罪」才算

2018-03-27

【本報訊】《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制度》法案建議,就算與社會工作無關的犯罪,被確定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的人士,便不能註冊成社工。立法會的委員會這要求認為太嚴格,建議在相關條文加入「故意犯罪」這要件;意即當時人過失犯罪被判入獄三年或以上,都可註冊成社工。政府將會考慮這項意見。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午繼續閉門分析及討論《社會工作者專業資格認可及註冊制度》法案 (https://goo.gl/X9LWaE)。

法案第九條第三款第一項建議,被確定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的人士,不獲註冊成社工,但依法已獲恢復權利者除外。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在會議後向傳媒表示,由於這條文所指的犯罪與社會工作無關,有議員認為太嚴格。有議員以例子質疑,若是醉駕造成傷亡而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這與社會工作無關,為何不能註冊成社工?

政府代表向議員回應,在諮詢期間,社工都認同要有這麼嚴格的註冊要求。並指出,可被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的屬於很嚴重的罪行,例如:嚴重傷人、脅迫等。而且,就算被判處三年或以上徒刑,經過特定的時間後「洗底」,也可註冊成為社工。但是,委員會建議,在相關條文加入「故意犯罪」這要件。政府代表表示,會考慮作出調整。

另外,法案第十七條第四款提出,在四個情況下,社工會遭到中止註冊的處分。其中,令服務使用者遭受非財產損害,以及嚴重損害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名聲。有議員擔心,相關條文太廣泛,將來出現爭拗。例如:若是精神損害,如何評估?在公眾場合大聲「講粗口」是否有損專業名聲?政府代表回應,相關條文不易寫得清晰,但會考慮作出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