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80222號
2018年02月22日
星期四
特區公報
2018-02-22
昨日出版的第八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兩項行命令、兩項行政長官批示及四項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49/2018號行政命令,廢止經第7/2013號行政命令給予「葡萄牙儲金總局」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分支機構形式開設一所離岸金融機構的許可。第50/2018號行政命令,許可「澳門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藉發行十萬股每股面值為澳門幣一千元的股票,將其公司資本由澳門幣一億二千萬元增至澳門幣二億二千萬元。
第36/2018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港珠澳大橋邊檢大樓東停車壬的使用及經營規章》。東停車場是一個由地庫的第一層、地下、一字樓至五字樓構成的公共停車場,地庫及地面層的出入口均設於港珠澳大橋澳門邊檢大樓東側的街道;車場共設有三千個向公眾開放的輕型汽車泊車位。因應公共利益的實際需要,交通事務局可變更上款所述的泊車位數目。東停車場的使用規定;擬使用東停車場的駕駛者須在擬使用日起計最多三十天前及最遲於擬使用的泊車時段開始前十二個小時,向營運實體預約,包括(一)登記擬使用該停車場的車輛;(二)登記擬停泊的泊車時段;及(三)按營運實體指定的付款方式支付第五條第二款規定的費用。駕駛者可為同一車輛向營運實體登記一個或多個但不超過十六個連續的泊車時段。泊車時段分為﹕(一)上午十時至下午十時前;及(二)下午十時至翌日上午十時前。使用東停車場的泊車費用為每個泊車時段或不足一個泊車時段澳門幣一百八十元。於已事先登記的泊車時段屆滿後,每個泊車時段或不足一個泊車時段的收費為澳門幣二百七十元。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