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應對核心問題明確規範

2018-01-09

【本報訊】正在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作細則性討論的《社屋法》,負責審議該法案的第一常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本月初與政府代表會面後指出,法案過於簡單和框架性,需要加入原則性條文。議員、一常會委員李靜儀認同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建議。她認為,《立法法》中有明確指出,法案的原則、核心問題需要在法案中明確列出,而日後由補充性行政法規或特首批示是由法律所授予的權限下進行。若立法過於空泛,沒有列出核心、關鍵性原則,法案日後執行或補充性行政法規或特首批示,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時任官員有不同理解、施行的情況,不利法案適用對象。建議必需對核心問題,例如社屋輪候排序方式、社屋類型、面積等,在法律中作更明晰規範。

修訂中的《社屋法》,建議設恆常申請、調高社屋申請人年齡至二十三歲及設退場機制等。一常會最近與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及相關政府代表就法案進行細則性討論時,何潤生指,法案過於簡單和框架性,未符合《立法法》原則,認為需要加入原則和基本性條文。但政府立場認為,留行政長官批示或行政法規再作補充,可留有更大靈活性予政府。

李靜儀指出,《立法法》中有明確指出,法案的部份規定,日後可由補充性行政法規或特首批示作規範,但前提是要由法律所授予的權限下進行。討論中的《社屋法》當中,法案的原則、核心問題需要在法案中明確列出,例如計分排序方式、分配方式、社屋興建類型及面積都沒有觸及,以計分排序表為例,日後由行政長官訂定,但所訂出的標準是以什麼條件為參數?收入、居澳年期、居住狀況?她又以去年第四季開展的社屋申請為例,單是社屋收入計算,以特定單月收入還是過去十二個月平均值,已反映出沒有明晰規定所引起的實際操作、行政問題。為避免日後執行或補充性行政法規或特首批示,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時任官員有不同理解、施行的情況,不利法案適用對象,建議法案中必需對核心問題作清晰列明,否則法案可能不完整。

《社屋法》諮詢文本中,曾提過放寬長者資產上限,李靜儀指,現討論文本中沒有交待,希望政府考慮照顧三無人士,除長者,還建議研究五十多歲,有一定資產的低收入之中年人士,將之納入社屋網或考慮在經屋網作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