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月強假補水計收入衡量失社屋申請資格市民喊冤

2017-11-18

【本報訊】新一輪社屋於十一月八日起接受申請,議員李靜儀反映,其議員辦收到有市民查詢,由於十月份連同強制假工作補償,收入略高於社屋收入上限。李靜儀指出,二零一三年社屋申請時,可以按過去六或十二個月平均每月收入作計算。今次申請條件有別於過往,質疑當局僅以十月份單一月份衡量申請人收入,申請規範前後不一;促請政府體諒低收入市民,沿用舊有做法,按申請過去六或十二個月平均每月收入作計算。

李靜儀反映,有居民求助,其月薪為六千二百四十元,加上僱員每日超時工作四小時,每月收入為九千多元,其最近六個月或十二個月的平均每月收入均不會超出社會房屋一人家團的收入上限一萬一千四百七十元;但十月份連同三日強制假期(十月一日、中秋翌日及重陽節)工作補償,輕微超出社屋收入上限。同類個案查詢至今已有三宗。

她反映,二零一三年開展社會房屋申請時,房屋局公佈填寫申請表的指引中載明對家團每月總收入的計算規定,可以按過去六或十二個月平均每月收入作計算,以便更真實地反映和衡量申請人的狀況是否屬於經濟薄弱。然而,此次申請時,當局沒有考慮相關因素,僅以申請人十月份總收入及收益作計算,令一些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單單因特定月份某些額外或彈性收入,因該月收入總額稍微超出申請上限而未能申請社會房屋。認為此舉做法違背政策原意。

李靜儀指,已向房屋局查詢此事宜,房屋局回應,已發出《通告-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不具備修改條件。她期望,政府參照以往的做法,採用能更客觀掌握居民真實收入情況的計算方式,容許居民選擇申報過去六或十二個月平均每月收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