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0923號
2017年09月23日
星期六
終院初端駁回新澳門夢司法上訴
2017-09-23
【特訊】2017年9月20日,程樂蓀以2017年第六屆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直選組別第1組「新澳門夢(爭雙普選反高官自肥聯盟)」候選名單受託人的身份向終審法院提起司法上訴,要求終院「頒令選管會暨總核算委員會重點第一、二組票數」。
終審法院主理案件的法官作出批示:由於上訴人在核算過程中從未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亦未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行政上訴,不符合《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選舉法》第136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的提起司法上訴的法定前提,故現上訴人不能就核算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提起司法上訴。因此,終審法院決定初端駁回程樂蓀提出的上訴。
選管會無權受理有關受託人提起的行政上訴
△第一候選名單新澳門夢的受託人程樂孫向選管會提出行政上訴,但沒有適時主張在投票、部分核算或總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任何不符合規範的情況,亦沒有在選舉日之後第二日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行政上訴。按照《選舉法》的規定,選管會無權受理由第一候選名單的受託人提起的行政上訴,因此選管會不接納有關上訴申請。
上述候選名單的受託人表示,印在第一及第二候選名單的黑白標誌十分相似,以及第一及第二候選名單的蓋印方格接近,在午夜時分點票人員很容易把投第一候選名單的蓋印看成是投第二候選名單,因而放錯而少計了第一候選名單的票數。因此,要求選管會重點第一及第二候選名單的票數。
根據《選舉法》第113條第1款的規定,「除候選名單的駐站代表外,任何屬投票站的選民亦得就該投票站的選舉工作提出疑問和以書面方式並連同適當的文件提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
另外,《選舉法》第136條還規定,「1. 在投票和部分核算或總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得以上訴程序審議,但該等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必須在作出發現該等情況的行為時已成為異議、抗議或反抗議的標的;2. 對投票和部分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須先在選舉日之後第二日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行政上訴,方得提起司法上訴」。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針對在投票和部分核算工作過程中出現的不符合規範的情況,受託人必須先針對該等情況,適時提出異議或抗議。另外,如欲針對該等異議或抗議所作的裁決提起行政上訴,亦只可以在選舉日之後第二日向總核算委員會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