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公報

2017-08-22

昨日出版的第三十四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三項法律,現簡介有關內容。

第11/2017號法律,確定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不生效,自公佈翌日起生效。制定該法的目的,是旨在以明示方式確認一九七六年至一九八七年公佈的若干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以及廢止在該期間公佈的若干法令,以明晰和簡化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的法律體系。當中,確認載於第11/2017號法律組成部分的附件一的法律及法令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對於這些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第11/2017號法律並不改變其原先終止生效的時間及效力。

此外,第11/2017號法律的生效不影響在確認已被默示廢止或失效的法律及法令的生效期間,依據其規定已取得的權利及已確立的法律狀況,且不影響該等法律及法令對有關權利及法律狀況所設定的限制或條件。即使有關權利或法律狀況是在上款所指法律及法令終止生效後取得或確立,但只要是基於已具確定效力的一切公法行為而取得或確立,亦不因第11/2017號法律的生效而受影響。另外,第11/2017法律亦廢止載於其組成部分的附件二的法令。

第12/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法》,自公佈後滿一年起生效,但不影響自該法公佈翌日起房屋局可啟動發出准照的行政程序。新法規定,從事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須經房屋局發給准照,准照有效期為三年,可按相同期間續期,但不得移轉。如轉讓商業企業或將其租賃他人,擬繼續經營分層建築物管理商業業務的企業主須持有有效的准照。

第13/2017號法律,修改《民法典》不動產租賃法律制度,自公佈後滿一百八十日起生效,該法僅適用於其生效後所訂立的不動產租賃合同。當中主要修改內容有﹕一、不動產租賃合同應以私文書訂立,且合同中之各簽名均須經公證認定。二、如從不動產租賃開始至合同期滿或至其續期期滿不足三年,則出租人無權在期滿時單方終止合同。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