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0425號
2017年04月25日
星期二
張鵲橋判無罪
2017-04-25
【本報訊】文化局前文化財產廳廳長張鵲橋涉嫌於2007年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的設計工作,繞過公開招標及三家詢價等程序,直接判給予親屬持股的公司,觸犯一項在法律行為中分享經濟利益罪。案件昨在初級法院宣判,因有關指控證據不足,裁定被告張鵲橋罪名不成立。
初級法院合議庭主席簡靜霞在宣讀判決書時指,法院未能證實起訴書內多項指控。她指出,起訴書指控張鵲橋於2007年製作建議書,繞過公開招標及三家詢價程序,將鄭觀應故居紀念館的設計工作直接判給「新構思設計公司」。但法庭未能證實張鵲橋刻意繞過公開招標或三家詢價程序。指雖然紀念館設計工作具有特殊性,按法律規定符合直接判給的要件。但法庭認為,公共部門在時間、條件許可的情況下,不應隨便免除三家詢價,以保障特區利益及確保公平公正。
法官又指出,張鵲橋確曾向上級提出迴避,不再參與判給程序,但由於時任文化局副局長陳澤成沒有提出法定代任人,導致情況模糊。法官重申,判處張鵲橋罪名不成立是基於證據不充分,雖然不知張日後的路怎走,但也期望被告吸取教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