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70223號
2017年02月23日
星期四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組成名單公布
2017-02-23
【特訊】第5/2016號法律《醫療事故法律制度》將於2017年2月26日正式生效,相關配套法規第3/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及第4/2017號行政法規《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亦將於同日生效。行政長官已根據相關法律及法規作出批示分別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成員及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另由社會文化司司長作出批示委任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全部本澳委員為非現職醫護人員
根據法律規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要負責對是否存在醫療事故進行獨立調查和技術鑑定,無須聽從命令或指示,亦不受任何干預。委員會由5名醫學專業人員及2名法律專業人員合共7人組成,其中1人擔任主席;而成員必須由公共或私人領域擔任專業技術職務至少10年且具備適當專業操守的專業人士擔任。據相關規定,行政長官已作出第34/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醫學專業的柯慶華全職擔任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及正選成員,為期兩年;另外,委任醫學專業的吳永禮、張旭明、周俊恒、馬敏燕,以及法律專業的趙國強及稅兵為正選成員;還委任了醫學專業陳耀球、朱獻倫及法律專業蘇建峰為候補成員,為期兩年。
上述委員會成員的選任經嚴謹的資格審查,醫學專業的委員均是具有醫學背景專業人士,具有至少逾20年醫療工作經驗,個別委員更有逾50年經驗,且全部本澳醫學專業委員並非為現職醫護人員,從而確保委員會運作的獨立性。
調解由專業及適當培訓人員負責 助醫患雙方解決賠償爭議
至於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主要負責調解醫療事故的賠償爭議,調解程序屬自願性質,須雙方當事人同意,且無須就調解繳付費用;而雙方當事人加入調解程序,不中止訴諸各級法院的任何期間,亦不影響利害關係人根據本行政法規的規定訴諸法院以解決爭議,故倘雙方當事人無法就賠償爭議達成共識,亦可透過司法途徑解決爭議。
法律訂明,醫療服務提供者、就診者及在特定情況下就診者親屬均可提出請求,要求醫療爭議調解中心介入調解。該中心設1名協調員,確保中心的運作及對調解申請進行初步評估,具體的調解程序由調解員負責,按照法律規定,調解員應具備專業能力及操守,經適當的調解技巧培訓。根據第35/2017號行政長官批示,法律專業的馮健埠、盧小芳獲委任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而根據第12/2017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李潤龍獲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為醫療爭議調解中心協調員,為期兩年。
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主席:柯慶華醫生-醫學專業
──醫學學士、法學碩士,衛生局法醫科顧問醫生,具超過30年醫學工作經驗,自1999年起擔任法醫科主治醫生,並於2013年起擔任法醫科主任,至2017年2月離職;自2006年起擔任澳門醫療活動申訴評估中心委員,並於2010年擔任該中心主席,主要負責處理市民的醫療申訴,根據案件的需要到涉事醫療機構進行實地調查及搜證,傳召證人進行聽證,檢查受害者,對案件作出分析後發出技術鑑定報告,回應申訴人倘有的疑問,並應法庭傳召作為專家證人提供證言。
醫療爭議調解中心調解員:馮健埠律師
──法學學士,澳門律師公會註冊律師,在法律領域工作超過10年,並為澳門律師公會理事會成員、澳門律師業高等委員會成員、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秘書長、中國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以及澳門專業導師協會、澳門建造商會等多個組織的法律顧問。
盧小芳律師
──法學學士,澳門律師公會註冊律師,在法律領域工作接近10年,並為澳門律師業高等委員會成員、澳門世界貿易中心仲裁中心認可調解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