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食當三番? 十一年二千批給貪四千四百萬元

2016-02-29

【本報訊】廉署進一步披露前檢察長涉貪案案情,指嫌犯組成團隊組成約十間公司,於十一年間涉及總金額一億六千七百多萬元、約二千多項工程判給和勞務購置,數量幾乎完全承攬檢察院相關工程和服務,謀得四千四百萬元。

廉署前日披露,檢察院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涉嫌串通私營公司主事人,長期將檢察院大部分工程及服務以高價判給指定公司。在○四年至一四年間,涉案公司以不法手段取得金額達一億六千七百多萬元的檢察院外判工程或服務,從中獲利不少於四千四百萬元。

案情顯示,多名涉案商人成立約十間公司,於十一年間包攬所約二千多項相關工程判給和勞務購置等,若公開投標則以三間公司圍標,直接判給則用保安、保密理由,惟經調查後根本不成理由,也有一些是重覆判給、重覆付錢。

張永春指,涉案人員形成一個勾結團隊,才能做到上述事項,分贓這四千四百萬元不法獲利。至於贓款具體流向,署方已掌握資料和有調查,惟具體情況不披露。

為何十一年間沒人發現、沒人舉報?張永春答,因涉案人員為領導層,「佢唔會自己舉報自己,呢個我諗係好簡單」。他又解釋,涉案人員盡量避免他人參與相關過程,想方設法避免有人發現,故一四年前沒收這方面的投訴或檢舉。

張又表示,該案是公共部門相關掌權人員,在過程中繞開法規,或虛報法律要求直接判給相熟商人或自己同伙開設的「皮包公司(空殼公司)」,以便「上下其手」,將相關實務再外判,從中賺取比例相當高的不當利潤。

這種「裡應外合」的貪腐狀況,與廉署早前偵破的海水局主管涉賄案、交通局主管涉賄案有共同性、相似之處。前者於四年間多次向涉案船務公司負責人索取及收受船票、酒店住宿及餐飲等不法利益,後者則是四年間涉嫌收三管理公司賄款約一千六百萬元等。

張永春強調,廉署查案完全是獨立運作,若公職人員有犯罪行為以及相關主要調查結果會依法通知行政長官,也會在需要時透過區域間協助調查,去向大陸司法機關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