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20131227號
2013年12月27日
星期五
社屋申請收入上限與資產淨值上調
2013-12-27
昨日出版的第五十二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一組,公佈了第四一五/二零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二三/二零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一七九/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調整申請社會房屋的條件,並自二零一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現簡介有關內容。
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並根據第二五/二零零九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的規定,作出第四一五/二零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經第二三/二零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一七九/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表一及表二,就第二五/二零零九號行政法規《社會房屋的分配、租賃及管理》中,關於經濟狀況薄弱的家團的每月總收入及總資產淨值分別不可超過的金額如下表: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參加公佈於二零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第二十一期《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第二組的通告所指的開展分配社會房屋的一般性申請的申請人,該等申請人仍適用經第二三/二零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修改的第一七九/二零一二號行政長官批示第一款的規定。
新批示亦調整了社會房屋租金計算中,有關家團維持生計的開支之金額如下表:
另外,該期特區公報還刊登了第四一三/二零一三號及第四一四/二零一三號行政長官批示,分別發行並流通以「馬年」及「仁伯爵綜合醫院140周年」為題,屬特別發行的郵票。
(法務局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