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規定

立會一般性通過私立進修中心法案

2026-06-10

社文司長柯嵐與教青局長龔志明列席立會會議

【本報訊】完善監管、引入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並連帶一同修訂完善補習社法律的《私立進修中心的法律制度》法案,昨(9日)在立法會獲一般性通過。

社會文化司司長柯嵐昨率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龔志明等官員,到立法會引介《私立進修中心的法律制度》法案。她介紹,實施三十多年的第三八/九三/M號法令現僅餘適用持續教育類的私立教育機構(俗稱進修中心),其在適用範圍、組織管理及制度設置等方面已難以全面回應當前實際情況。因此當局在參考《非高等教育私立補充教學輔助中心業務法》(即補習社法),擬訂是次新法。

法案以簡化行政流程、明確業務准入標準、優化監管措施及支持行業健康發展為重要原則,共設七章六十五條條文,內容主要包括適用範圍;簡化行政架構、一站式服務發牌及雙牌中心;人員的適當資格;中心管理及監察;過渡規定。

法案訂定進修中心的範圍是不適用於公眾日常的集體體育活動、文藝練習或聯誼活動,以及有關高等院校舉辦的進修課程、由專有法規規範的進修課程和家庭式的進修課程。

全澳現千間持牌私人進修中心

柯嵐與龔志明表示,現時全澳約有一千間持牌進修中心,當中約四成多同時兼營補習社,故過渡期也定為兩年,方便雙牌機構同期一次過辦理兩准照手續,省卻費用等。法案建議兩者業務同場經營須相隔至少一個小時。

至於新法強制規定中心購買民事責任保險,目前有約兩成已自行購買,而持補習社的現已要買,可經與保險公司協商處理,而參考補習社的情況這類保險按規模由一千多至二千元不等。

適當資格由上至下基本全覆蓋

在適當資格方面,法案規定,中心持牌人、股東、董事等指定人員,到中心聘用的導師乃至其他工作人員,都須具適當資格。相關提交文件包括刑事紀錄證明書和個人聲明等。

有關預先許可的適當資格除不得涉性犯罪、毒品犯罪外,新引入包括:不曾故意違反國安法被定判罪;不曾依法被判斷不擁護不效忠;不曾故意實施與愛國愛澳、厚德盡善明顯不相符的行為;資金來源不與違國安法的實體相關等。

有議員關心新法新增人員資格審查令有關申請更費時,冀簡化程序。柯嵐回應道,針對人員適當資格的預先審查機制,目的都是為保障服務質素和各方面的安全營運,當局會透過電子化和優化程序去提升審批效率,她們理解業界這方面的合理要求。

她在引介時也提到,這是為履行《維護國家安全法》相關的規定,以及考慮到進修中心一般在較為封閉的空間中營運,外界不容易了解內部情況,有必要加強對提供教育服務的人員的安全管理。

針對現職人員,柯嵐指會先維持任職,而業界亦同步(法案生效後半年內)要提交相關資料予當局作審查,實不影響現時工作。

法案規定,倘現有中心不交資料作審查可遭註銷執照,而若有人員資格審查不過,則須在指定時間內終止有關人士職務,否則也會除牌。

在防範性停止運作的保全措施和註銷准照方面,同樣也引入對國家安全造成影響、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等相關決定元素。

但凡涉及國安的,訂明均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作出判斷,並發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意見書的決定同樣不得提起聲明異議、行政上訴或司法上訴。

非牟利進修中心導師可申享直接津貼

另又建議規定進修中心分牟利與不牟利,當中不牟利的中心須收入和盈餘都用於中心,並每年向當局交文件證明其不牟利等。還增設讓非牟非的進修中心可為合資格的導師向教青局申請每月發放直接津貼、年資獎金及免費有公共衛生護理。

是次修法案還建議修訂補習社法,包括新增適用維護國家安全等相關適當資格規定等。

法案最終獲三十二名議員全票贊成下一般性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