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98號
2026年05月28日
星期四
政府調整海域使用法行文
明確批給海上基礎設施使用期滿後歸政府
2026-05-28
【本報訊】立法會引述政府表示,將調整優化《海域使用法》法案部分行文,包括明確專用批給涉及的海上基礎設施,在其使用權結束後歸特區所有,而屬臨時使用准照的,則使用權人須負責恢復海域原狀。
立會第三常委員會昨開會審議《海域使用法》法案,運輸工務司司長譚偉文、司長辦公室主任阮燕蓮及海事及水務局局長黃穗文等政府代表列席。會後委會主席梁孫旭及秘書梁鴻細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
法案提出私人實體可透過專用批給(最長十五年),又或以准照方式許可臨時使用(最長兩年)而取得海域使用權。前者是政府因私人實體需在海上建設公用基礎設施才把海域批給,相關實體須有相應資格,相關設施也具有明確專門用途,並不以實現商用價值為目的。
政府透露將優化相關修文,訂明可以移轉的情況,以便確保此等海上公用基礎設施始終能發揮其應有作用。
在海域使用權的性質及其消滅後的處理方面,政府代表強調,無論是專用批給的基礎設施,或是臨時使用准照的臨時設施,在海域使用憑證有效期內,設施均屬其所有人所有,不過到使用權消滅時會有不同處理。
如屬專用批給,除特首要求移除外,在海上設施的基礎設施歸特區所有。如屬臨時使用准照,除准照規定保留外,海域使用權人必須移除在海域上的建造物或設施,恢復海域原狀。政府也會改善行文,明確表達上述立法取向。
委會關注倘後者如具條件轉為專用批給,當局會否批准。官員會上回應稱會因應實際情況去考慮。
公共部門用海自行論證
就用海前必須的海域使用論證,政府指這主要為評估用海項目是否符合特區的《海洋功能區劃》及《海域規劃》,當中倘屬公共部門用海會由部門自行進行有關論證,而私人用海則需向海水局提出申請,由該局指定所要交的海域使用論證資料。政府會調整相關條文,適當加入程序性內容。
海域使用金額會綜合考慮
未來使用海域要繳付「海域使用金」,這將由行政長官訂定。對於使用金的訂定標準,官員答道,海域與土地都是特區寶貴稀缺的資源,因此對考會作綜合考慮,包括土地使用金、用途和用海面積等因素。
水域公產制度完全棄用
梁又引述官員謂,由《海域管理綱要法》、《海岸線》、《海洋功能區劃》、《海域規劃》及本法,是組成本澳海域使用管理制度,為完整體系,符合特區實際情況及未來發展需要,日後已毋須再援引或參照已被廢止、抵觸《基本法》的《水域公產制度》去處理海域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