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53號
2026年04月04日
星期六
李良汪: 單純依賴《指引》不足應對光污
環保局: 按實況持續完善環境保護法例
2026-04-04
【本報訊】議員李良汪表示,單純依賴《指引》進行管理,顯然不足以應對光污染對生態與居民生活帶來的潛在威脅,政府應該研究以法律法規方式推動光污染的治理工作。環保局則表示,已對影響環境及市民的較大問題,持續優化管理制度,先後制定或修訂多項法律、行政法規和批示 (https://pse.is/8webag)。未來會按社會發展實況及需求,持續完善環境保護法例。
議員李良汪提出「完善環境保護法律制度建設及加強光污染管理」的書面質詢。
環境保護局於二○○八年制訂《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下稱:《指引》)。其後,分別於二○一一、二○一四及二○二三年對《指引》作出更新,增加相關發光裝置的可測量標準和方法、收緊裝置開啟時間,以及包括面向生態保護區在內的相關發光裝置的控制等要求。
而根據現行規定,商戶在安裝室外廣告和招牌前須向市政署申請行政准照,商戶如需設置發光招牌則需按《指引》安裝,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後續監管機制,倘出現光污染問題或投訴,當局大多只能以協調方式處理。
李良汪收到意見反映,相關措施對路氹生態保護區的正面作用或有限。根據香港觀鳥會統籌的「全球黑臉琵鷺同步普查二○二五」顯示,二○二五年來澳度冬的黑臉琵鷺僅有十六隻,相比二○一六年的六十一隻,跌幅超過七成。
他問:針對生態保護區的保育,當局會否加強與周邊企業協調,在《指引》建議的時段及期間外,進一步減低建築物外牆發光裝置的亮度、使用更溫和的色溫、減少使用閃爍效果,以盡可能減低對附近候鳥的影響?
環境保護局局長葉擴林回覆時表示,《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已就面向生態保護區的發光設施訂定控制要求,有關要求與鄰近地區相若。
環境保護局會根據本澳實際情況及參考鄰近地區管制光污染之經驗適時優化及更新,並定期與綜合度假休閒企業舉行會議,當中已要求須減低生態保護區周邊建築物外牆發光裝置的亮度、減少使用閃爍和變幻的光線照射、縮減燈光照射時間等,以確保落實光污染控制指引的要求,減低對生態保護區的影響。
葉擴林也提出,現時已有針對光污染問題的跟進機制,環境保護局會向發出廣告招牌准照部門提供從源頭控制光污染的技術意見,亦會要求場所或項目的申請人遵守《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
此外,環境保護局在收到光污染投訴後會根據上述指引及投訴處理機制跟進,大部份光污染投訴個案經處理後已有改善,反映上述機制具一定成效。該局未來會繼續留意鄰近地區的最新管制情況並聽取社會意見,適時優化有關跟進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