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38號
2026年03月18日
星期三
江志『拆案』次階段宣判
改囚廿四年
2026-03-18
【本報訊】前助理檢察長江志涉嫌「拆案」第二階段案件,昨在中級法院宣判。在第一階段被判囚廿一年的第一被告江志,再十二項罪名成立,兩階段並罰,合共判囚廿四年;第二被告、律師何金明及第三被告、商人蔡秀英多項罪名成立,分別判囚十五年及十六年九個月;第四被告、律師關凱倫獲判無罪。
控罪指以江志為首的犯罪集團在二○○八年至二○二二年,與當時律師何金明、商人蔡秀英等人合謀利用職務之便,分別在十多宗刑事案件中「拆案」,涉及黑工、毒品、偽造文件及販賣人口等案件獲歸檔處理,幫助相關案件的嫌犯免於刑事控訴,從中獲得不法利益。
本案由中級法院院長蔡武彬、助審法官馮文莊、譚曉華、周艷平及盛銳敏組成合議庭審理。主審法官蔡武彬宣讀判決書時指出,案中大部分事實都能夠確認,但有部分案件已過追溯時效。他批評江志本為檢察官,身居高位,理應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澳門特區的司法把關,但卻聯合其他嫌犯以權謀私,並在犯罪中起著關鍵作用,對澳門的影響深遠。而何金明作為律師,亦屬於司法體系一份子,應該為正義和法律服務,保持獨立性及公正無私,但仍然與他人組成犯罪集團,而且犯罪故意程度高。
最終,合議庭裁定:第一被告江志觸犯:六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三年徒刑;五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兩年徒刑;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一年徒刑。以上十二罪並罰,合共判處十二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第一被告江志廿四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何金明八罪並罰判囚十五年
第二被告何金明觸犯:一項第6/97/M號法律第1條第1款及第2條第2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參加或支持黑社會罪,判處十年徒刑;四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每項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三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每項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以上八罪並罰,合共判處第二被告何金明十五年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三被告蔡秀英觸犯:一項《刑法典》第333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瀆職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一項《刑法典》第337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受賄作不法行為罪,判處兩年六個月徒刑;一項《刑法典》第347條所規定及處罰的濫用職權罪,判處六個月徒刑。以上三罪並罰,合共判處三年徒刑。與之前在第一階段審理中於第639/2023號案件所科處的徒刑作並罰,合共判處第三被告蔡秀英十六年個月徒刑的單一刑罰。
第四被告關凱倫所有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