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35號
2026年03月14日
星期六
國安委審查權限
2026-03-14
【特寫】「國安委」職責之一是「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政府向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表示,考慮到未來形勢可能出現的變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國安委」的審查權限或將逐步延伸至其他相關領域,以因應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多元化發展。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三常會)關於《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的《意見書》(https://pse.is/8tqakf) 列出在審議法案過程中曾與提案人(政府)觸及的課題。
「國安委」法案列明,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其中一項職責是「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三常會請政府說明「審查工作」所涵蓋的範圍,以確認其是否包括總體國家安全觀所涉及的各個方面。
政府向三常會表示,「國安委」法案對以往存在的一些不足加以彌補,使整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更完整、更合理,例如:為全面配合「國安委」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需要修改其他機關相應的法律法規,以更有效、更精準的方式來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
按照政府的說明,「國安委」法案規定的審查機制所涵蓋的範圍包含總體國家安全觀所涉及的各個方面:政治、經濟、文化、社會以及其他方面的國家安全。政府也說:「(審查機制)涵蓋範圍廣泛,並未設定特定限制或界線,體現本澳國家安全治理的全面性與前瞻性。」
政府補充,在現行制度中,「國安委」參與審查的機制已明確體現在《行政長官選舉法》及《立法會選舉法》等法律中,主要針對候選人資格進行國家安全審查。然而,考慮到未來形勢可能出現的變化,以及實際工作需要,「國安委」的審查權限或將逐步延伸至其他相關領域,以因應非傳統安全威脅的多元化發展。
「國安委」法案除了列明「國安委」有職權對上述兩個選舉發表具約束力意見,法案第一文本也規定,在政府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進行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時,公共部門或實體按照「國安委」的具約束力意見而作出的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三常會建議,政府未來進行上述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由「單行法律」具體訂明,公共部門或實體哪些依據「國安委」的具約束力意見而作出的決定,是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政府同意三常會的意見,刪改法案第一文本的相關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