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常會分析討論國安委法案

2026-02-26

三常會昨早舉行會議

【本報訊】立法會三常會認為,「國安委」法案作為維護國家安全法的其中一部配套法律是十分重要。三常會贊同將「國安委」的規範形式從行政法規提升為法律,以法律形式對「國安委」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這對於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強化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而言是一個關鍵的步驟。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早分析及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保安司司長陳子勁等政府代表列席。法案有二十三條條文,會議舉行不足一個半小時便結束;之後,三常會主席梁孫旭向傳媒介紹會議內容及回應提問。

《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而「國安委」法案則明文,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有職權對以上活動的開展發出具約束力意見。三常會有否就此進行討論?政府有否向三常會介紹如何開展以上活動?

梁孫旭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三常會沒有討論這麼細節具體,不過,這個問題可以留待在技術會議中向政府了解。

「國安委」法案涉及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如法官認為公開進行訴訟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應決定不公開進行。三常會有否討論這條條文?若是不公開訴訟,公眾如何得知法官依據甚麼證據等作出公正的判決?不公開訴訟會否有公開的判決書讓公眾理解?梁孫旭回應傳媒提問時表示,三常會沒有涉及到這麼具體的內容,都可留待技術會議中向政府提問。

此外,「國安委」法案規定,凡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訴訟代理人(律師)參與訴訟需經特別許可。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解釋,「國安委」對律師參加國安案件訴訟程序的申請進行的審查只是個案審查,並非是對律師職業資格的審查,因此不影響律師根據現有法例在澳門特區從事職業的資格,也不會影響其參加其他個案的訴訟行為。

政府代表也向三常會解釋,「國安委」的審查也不會影響到當事人的權利保障。如果當事人委託的律師未通過審查,其完全可以選擇委託其他律師;即使當事人自己不能委託律師,有關當局依據現行法例為其委任或指定訴訟代理人,充分保障其訴訟權利。

早前,葡新社報道,有律師認為「國安委」法案內關於律師的條款「令人不安」。但澳門律師公會表示,法案建議設定的「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行為的特別許可」制度,對於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屬必需和合理。

另外,「國安委」法案建議,「國安委」的組成範圍有所擴大,梁孫旭引述政府代表解釋,這是基於國家安全已不局限於傳統軍事等領域,還涵蓋經濟、文化、教育等類別,故有需要擴大「國安委」的組成,目的是為了強化澳門特區在這些領域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能力。

政府代表也解釋,將「國安委」秘書處規定為常設部門,除現時「國安委」辦公室的職責外,將會增加組織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重大課題研究,協調開展澳門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以及統籌推進維護國家安全風險監測、預警、評估及響應等方面的職責。法案建議透過補充性行政法規訂定「國安委」秘書處的運作。

梁孫旭透露,在昨日的會議前,三常會曾在二月十三日進行「內部會議」。被問及法案會否在三月底或四月初進行細則性表決,梁孫旭稱:「無時間表」。他也表示,昨日與政府代表溝通後,會隨即進行技術會議,因為這部法案比較重要,希望爭取盡快完善條文,且盡快簽署及提交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