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報章為 第14211號
2026年02月10日
星期二
立會今一般性表決國安委法案
2026-02-10
【本報訊】二○二三年修訂的《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也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立法會今午一般性表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訂明國安委具職權對以上活動發出具約束力意見。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現時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政府將在今日下午向立法會引介《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
現行的行政法規規定,國安委的性質是協助行政長官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的機關。今份法案改為:「國安委是負責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承擔維護國家安全主要責任,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監督和問責的機關。」
隨著性質的改變,職責亦有所改變,今份法案的相關規定下列:一、研究落實中央人民政府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決策部署;二、分析研判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三、推進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四、協調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五、統籌協調、推進落實國家安全審查工作;六、完成中央人民政府交辦的涉國家安全工作事項;七、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
法案新規定,國安委具職權判斷有關事項是否涉及國家安全利益並作出決定,該決定具執行效力。國安委也具職權對以上職責、三種情況及其他法律規定的事項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
第一種情況是,國安委對開展《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及(三)項所指活動發出具約束力意見;第四條第一款(二)項及(三)規定,開展對教育、結社、出版、視聽廣播及網絡等領域的維護國家安全事務管理;向居民提供資訊、宣傳和教育,持續提高其國家安全及守法意識。
第二種情況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當行政長官選舉管理委員會查核並確認澳門地區全國人大代表、確認提名產生的被提名人、自行選舉產生的當選者是否符合選委會委員資格;當管委會查核並確認選委會參選人資格;當管委會對行政長官選舉被提名人進行可接納性審查;國安委均具職權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
第三種情況是,當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對立法會選舉候選名單查核,國安委亦具職權發出具約束力的意見。
新法案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國安委的決定、意見,以及當局依據國安委意見作出的決定,均不得申訴或訴訟。而國安委的工作不受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他實體或個人的任何干涉,工作信息不予公開。
現時的國安委由十人組成,將來的國安委增至十六人,繼續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各司司長(現時只有行政法務司司長和保安司司長)、警察總局局長、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保安司司長辦公室主任、司法警察局局長、法務局局長、以下是新增成員:海關關長、治安警察局局長、博彩監察協調局局長、文化局局長、教育及青年發展局局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