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2026-02-07

【本報訊】《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提出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規定律師參與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案件,申請特別許可時須提交資格證明,家庭成員情況、國籍、與境外組織或個人聯繫情況等資料給國家安全委員會,指定法官也可要求律師提交其他對審查屬於必要的資料。

行政會在本周一發布《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後,立法會將於下週二(二月十日)舉行全體會議,議程一是引介、一般性討論及表決《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案,官方網站亦已公開法案條文。而今次立法涉及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九條已經規定,法院的聽證是公開的,但因涉及公共秩序、法院正常運作、善良風俗或私人生活隱私,法院本身依據訴訟法律的規定以附理由說明的批示作出相反決定者除外。

今次修法加入以下條文:「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序中,如具權限法官認為公開進行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應決定不公開進行某些訴訟行為。」

《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九-A條已經規定,當法院審理《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時,須由指定法官和指定檢察官處理。今次修法增加規定,經作出必要配合後,由指定法官和指定檢察官處理的規定適用於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任何性質訴訟程序。

另外,今次修法增加「訴訟代理人參與訴訟行為的特別許可」的條文(第六十七-A條)。

在任何性質的訴訟程序中,當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利益,訴訟代理人(律師)應先獲得具權限法官的特別許可,才可參與訴訟程序。

在以上情況下,律師向具權限法官申請特別許可,並附同訴訟委託書、該律師的資格證明,家庭成員情況、國籍、與境外組織或個人聯繫情況等資料。而具權限法官可要求該律師在兩日內提交其認為對審查屬必要的其他資料。

之後,具權限法官將申請書及相關資料提交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以便委員會就應否向律師發出特別許可而作出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具權限法官根據委員會的審查意見書作出決定,不得提起聲明異議或司法上訴。

如出現下列任一情況,具權限法官應該通報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並依據其具約束力的審查意見書而決定是否終止該律師參與訴訟的許可:(一)在具緊急性且具權限司法當局有合理理由認為有必要保護國家安全利益的訴訟程序中,具權限法官依職權預先許可律師參與指定的訴訟行為;(二)在特別許可發出後,事實顯示該律師不應獲特別許可,具權限法官應立即中止已發出的特別許可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