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完成討論國安委草案交立會審議

2026-02-03

黃少澤回應傳媒提問

【本報訊】政府將向立法會送交的法案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若法官認為公開審判國安案件將會有損國家安全利益,可以決定不公開審理。若法官認為某名律師參與審訊國安案件將會有損國家安全利益,便要交給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若審查不通過,被告便要更換律師。

行政會完成討論《澳門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法律草案,有關法案將送交立法會審議,建議在公布翌日生效。

法案建議修改及增加《司法組織綱要法》的條文,以規範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以及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

關於訴訟程序中聽證的例外規定,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黃少澤回應傳媒時表示,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的一般規定,審判是公開的;但今次立法後,若案件涉及國家安全而法官認為公開審判會對國家安全利益造成損害,法官可以決定例外處理,即閉門或不公開審判。

特別情況下的管轄權方面,黃少澤表示,二○一九年修改的《司法組織綱要法》已經規定,由指定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以上規定只涉刑事案件,但理論上有可能出現民事案件、行政訴訟案件,今次修改主要是增加相應的規定。

涉國安案律師須經國安委審查獲法官特別許可

至於訴訟代理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事宜的訴訟行為的制度,黃少澤表示,參與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訴訟代理人(律師),對非公開審理的案情全面掌握,故須得到法官的特別許可。法官許可前定要聽取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意見,而這個意見是具約束力的。

黃少澤更具體提出,若法官或其他有權限當局認為某些律師參與審訊有損國家安全利益,法官先要交給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審查。審查結果若是沒有問題,就會發出特別許可,律師便可參與審訊,否則就要更換律師。

另外,今次立法將會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黃少澤回應傳媒時表示,按現行規定,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審查涉及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公共行政工作人員任職,以及議員違反誓言的相關規定。除了以上的審查外,若將來有其他特別法律亦設審查,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也會進行審查。

此外,現時是由非常設的辦公室(主要是司警)來確保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運作,新法律生效後,將會如同香港設立常設秘書處,以取代現時的辦公室,秘書長由保安司司司長擔任。被問及常設秘書處的人員數目,黃少澤表示,這是由行政法規規定,相關法規仍在草擬中,將會與法律同日生效。

現時,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協助行政長官就維護國家安全事務進行決策並負責執行統籌工作,而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由行政法規訂定。

黃少澤表示,為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體系,加強維護國家安全體制的頂層架構,當前有需要以法律形式對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組成及運作的基本制度作更全面的規範,以堅定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築牢國家安全屏障,維護社會大局穩定。

而且,為全面配合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行使法定職能,進一步加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的審查工作,有必要同時修改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以有效防範和遏止外來干涉,確保國家安全利益不被損害。